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绕道回家车祸身亡是否可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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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9-26 09:43:1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某公司驾驶员杨鹏下班回家路线有两条。一条是由单位直接回家的北线;另一条是经过妻子单位,然后两人一同回家的南线。北线路程17.5公里,南线路程22公里。
    2007年5月1日17时,杨鹏下班时得知妻子加班,便决定骑摩托车走南线等妻子下班后一同回家,但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
    2007年11月7日,杨鹏的父亲杨明山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保局)申请工伤认定。
    2008年2月2日,劳保局作出《决定书》认为,杨鹏下班应从北线回家,发生事故地点不在其下班应经过的合理路线内,死亡不属工伤。
    2008年3月25日,杨明山向上一级劳保局申请行政复议。+ Z9 e$ g7 r: L) K$ y/ ^) O; P9 }" {
    请大家讨论:杨鹏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依据是什么?; g5 h) n' P, K5 @/ B. B)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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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0-9-26 10:06:40 |只看该作者
给国家缴纳的保险,难道就因为杨鹏要顺路接自己的妻子回家,而认定不是正常回家路线,就不赔钱了么?
3 p* J5 d+ H. I& s. y: i真缺这点钱么?
5 i5 g, Q4 \! D: v/ Y& K2 F从情上讲,人都走了,怎么就不能赔偿一点呢?
. M  s& L/ A+ Y$ j* M8 ~$ j4 S从理上讲,杨鹏也是接了妻子回家,法律也只是说“上下班途中”,而并没有规范何为合理的上下班途中,这个是很难界定的。如果杨鹏有足够的理由绕道,那么就应该算是工伤赔偿范畴。6 i. ]: S2 e: `% V
合情合理,理当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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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6 10:12:56 |只看该作者
杨明山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后召开听证会,并进行了实地测量和调查,随后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指出,杨鹏能否认定为工伤,关键在于如何认定其下班的合理路线。职工有权选择自己的上下班路线,杨鹏从南线下班回家虽然比北线稍远,但因其系驾驶摩托车且经常从南线走,所以南线应当属合理路线。海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杨鹏只有从北线回家才属合理路线,南线不属于合理路线,属于对法律的理解不当,遂撤销海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责令其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是否属于工伤的决定。+ s3 X) \4 w! E* e
                            , h& y0 j# K( w7 U
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印染公司不服,向海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杨鹏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六)项规定,所受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9 H. t/ m0 w5 M- ~) R, ^# B# v. I
判决阐明法理 认定绕道合理
9 N1 _0 Y( w3 T$ \. B                            & Z; p3 Z( a7 q
海门法院审理后认为,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为海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后,依法审查海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是其法定职责。& X; E% A8 m& D2 J/ Z
                            3 z* }) ?( @: |' o; O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杨鹏是否属于在下班途中受到了机动车事故伤害。
9 n8 Z; l+ G8 r1 ~2 e2 q- T. w                           
4 D/ d! |- m4 B  x 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对于“下班途中”的含义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从工伤保险制度的基本特征看,工伤保险制度是以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为立法精神,以国家安定、社会团结、公民受益为宗旨,在制度设计上突出体现对受害人的保护。我国工伤认定的范围也从最初局限于工作场所发生的伤害逐步扩大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的伤害;对于上下班途中的理解,从最初的“单位到居住地的固定路线途中”发展到现在的“职工在合理的时间和合理路线上从单位到居住地的途中”。因此,在工伤案件的审理中,当用人单位的权益和职工的合法利益发生冲突时,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优先保护弱势群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n( S3 g7 n: {- ?0 _6 g
                            1 W) T6 r. z" F8 \% l- v4 {3 G
法院认为,下班的合理路线并不等同于单位到居住地的最短路线。下班路线是否合理,应当以社会公众普遍合理的认识标准为依据,如果职工的行为属于正常、合理的生活需要,且其经过的路线距离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则其下班路线应当认定为合理路线,如职工的行为明显不属于正常的生活所需,且路线的距离明显不合理,则不能认定为合理路线。杨鹏的妻子在海门镇上班,杨鹏为了接下班的妻子一起回家,经常选择从南线走。虽然南线比北线路程稍远,但杨鹏为了陪同妻子一起回家,属人之常理,符合社会公众的普遍认识标准。从南、北路线的距离来看,两条路线相差4.5公里,而杨鹏所使用的是速度较快的摩托车,因此,杨鹏下班走南线属合理路线。海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南线不是合理路线属于对法律的理解不当,其作出的杨鹏不属工伤的认定有违工伤保险制度优先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予以撤销并无不当。
+ L2 h  H! W. e5 S' J" J! ?                           
' q9 J# J# |6 y- p* v  u对于下班途中合理时间的理解,法院认为,合理时间的认定不能机械地理解为从单位下班到达居住地的固定时间,除了考虑单位与职工住所地的距离因素之外,还应当结合路况、交通工具的类型、季节气候变化等因素作出客观、合理的综合判断,尤其是要注意考虑本人意志以外的非正常事件延误了下班在途时间的情形。杨鹏于17时30分下班,在下班途中摩托车发生故障,这属于意志以外的非正常事件。杨鹏在摩托车维修好后继续前行,于19时10分在案发地点发生了交通事故,整个过程并无明显不合理的情形,故事故发生时间应当认定为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这符合工伤保险制度的立法理念。
# |' i% N! D/ Y7 T- d                            $ e3 h0 e0 X3 x  i5 r
据此,海门市法院认为,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行政程序合法,印染公司要求撤销复议决定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依法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印染公司的诉讼请求。& d% @: N% V# ^; q$ K  j  h
                           
" z% p2 E! d7 }9 I1 h$ l& D5 h 一审判决后,印染公司不服,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撤销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4 X; w0 y! Y3 w( k( I+ _
                           
' M6 V" y1 l: l$ y) u9 a南通中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结合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并到现场核实路线所查明的案件事实,认定杨鹏系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事实清楚,对证据的采信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判决驳回印染公司的诉讼请求正确,应予维持。印染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 q; a5 J4 l% u8 q& \% ^' O南通中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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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竹  提出案例是为了让大家多思考,而不是为了答案而答案!  发表于 2010-9-26 10: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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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6 10:23:14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可以认定为工伤,因为:6 C! J, G! z, {7 m. w  D
1、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要求:“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s5 r. `, v0 u( h
2、《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
! f' h" V- u' s) E1 |/ x( |3、本案的焦点集中在劳保局提出的是否在“应从北线回家‘”不在合理路线内“。那什么是合理呢?难道做为常人,从南线去接老婆下班就叫不合理了吗?难道多绕4.5公理的路程为了和爱人一起回去就叫不合理了吗?我不这么认为,我觉得作为常人,有交通工具(麾托车)的情况下,多绕4.5公里交爱人下班是合理的,是人之常情,不这样做反而不合理。
, s: d; D4 x/ I8 @% x. z因此本人主张进行行政复议~争取工伤认定~
身隐俗世掩风流,形遁小肆铸吴钩;
一朝得酬青云志,直取关山五十州.
-----------------------------------------
互相交流可加QQ:820289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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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6 10:36:36 |只看该作者
实际上是对路线认定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规定是否是在必经路线上发生的才可认定为工伤。
学习和工作并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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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6 19:07:57 |只看该作者
“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优先保护弱势群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句话也很重要。企业的HR们也要注意啦。。。。
0 |: z" v% o, B6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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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9 09:26:45 |只看该作者
从规矩上讲不认定也是可以的。但是从公序良俗来说理应认定。善恶只在一念之间,关键还是看裁决者的心态。
最近老板让轮岗,心情郁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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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0 09:49:01 |只看该作者
路线一直是很复杂的问题
人可以被毁灭,但绝不能被打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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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0 11:10:06 |只看该作者
记得好像在哪儿看到过,是关于上下班的路上工伤鉴定的,员工从公司到家的路线中,如果从公司直接回家,不管是否绕路,中途没有其他目的地的话,如出现事故均按工伤。, ?( o& k5 {! O8 _, }
如果是案例中的情况,不知道是哪一段属于工伤了。比较难界定。5 y' C0 E/ D$ F
优先保护弱势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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