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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市政府颁布《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本市郊区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文件,将在沪就业的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范围(简称为城保)。针对部分读者对新政策存在的认识误区,本文予以逐一解读。 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保”的五大误区 撰稿 周斌 误区一:综保转城保,外来从业人员到手工资会相应减少
$ P$ v- V- Y7 Z8 w1 M& s+ g b 【案例】户籍在安徽合肥的外来从业人员小张,2008年10月与本市某机械厂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同时参加本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简称综保),企业一直按最低工资标准为他发放工资,今年4月起工资为1280元。1 I9 Q9 Z1 p5 d5 |' d7 b8 `' @
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保的新政策出台后,小张既高兴又担心,高兴的是终于可享受和上海人一样的社保待遇,担心的是参加城保后个人也得缴纳社保费,实际到手的工资会相应减少。9 z( }8 C! A7 w3 C6 h6 N. ?
【说法】2002年,为保障外来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单位用工行为,维护本市劳动力市场秩序,上海出台为外来从业人员提供基本老年补贴、医疗和工伤保险三项待遇的综保制度。综保缴费由企业承担,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12.5%,其中养老7%,医疗和工伤两险合计5.5%。综保职工本人不缴费。
9 ~( d" l' n. q 城保主要覆盖城镇从业人员,包括国家规定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五大险种,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比例为48%。其中,养老30%(单位22%、个人8%)、医疗14%(单位12%、个人2%)、失业3%(单位2%、个人1%)、工伤0.5%(单位缴纳)、生育0.5%(单位缴纳)。2010年上海市职工平均工资为3896元, 最低工资为1280元。1 d# z* ^$ J Q: o9 H, U
职工当年个人缴费基数按其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60%的,按60%确定缴费基数,并按四舍五入原则先进到角再进到元。首次参加工作和变动工作单位的缴费个人,应按新进单位首月全月工资性收入确定月缴费基数。. F: K, m7 }4 a9 Y: P+ t2 b
小张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的60%,按60%确定缴费基数。那么,今年7月起综保转城保后,他的社会保险2011年企业缴费部分为:3896元×60%×(22%+12%+2%+0.5%+0.5%)=865元;他个人缴费部分为:3896元×60%×(8%+2%+1%)=257元。
9 F% F- _, M( f+ I5 q9 O* m5 N 需注意,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明确,个人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就是说,职工拿到手的工资,在剔除社会保险等个人缴纳部分之后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 R- ]& |: S( t+ q/ X1 t 小张本来拿的就是最低工资1280元,综保转城保后,他到手工资不应减少。当然,如果他的工资是1500元,那么扣除个人缴费部分后,到手工资可能会减少到最低工资1280元。9 q+ s& n# v8 \' F! t1 o
误区二:综保转城保一律可享受“过渡期”
* A. q% J5 E1 S1 V6 b8 m8 \2 P 【案例】48岁的老谢户籍在山东聊城,就业于本市某电器设备厂,参加综保,工资为1800元。9 ]" y% {3 ]5 p! g& |( ~
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保的新政策出台后,他算了一笔账:1800元工资剔除257元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和公积金个人缴存下限78元后,只剩1400多元,似乎少了一点。但他听说,政策对外来从业人员综保转城保设有过渡期。过渡期内,他可否减少缴费数额?
/ j# }" { H+ J- | 【说法】凡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都应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其中,非城镇户籍人员目前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考虑到此次政策调整涉及人群范围广,社会影响大,且企业和个人的实际负担都有较大幅度增加,为实现平稳过渡,本市对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设定五年过渡期。( A! {; d1 B- v, c4 E0 j
具体办法为:2011年度(发文之日至次年3月)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2012年度(当年4月至次年3月,下同)个人缴费基数为45%;2013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为50%;2014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为55%;2015年度起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需注意,外来从业人员中只有非城镇户籍人员才可采取“三险”缴费;只有“三险”缴费,才可采取过渡期办法缴费。
$ F9 }3 F+ d6 r! Z( w2 Y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09)22号】,从2009年7月1日起,“与属于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具有外省市城镇户籍的从业人员,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于当时老谢已逾45周岁,故未参加城保。但近日市政府通知对于参加城保的外来从业人员取消了45周岁以下的年龄限制。老谢属外省市城镇户籍,应按规定参加城保“五险缴费”,不可采取过渡期办法缴费。8 c) H" K/ R5 a0 H. U
误区三: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直接参加“五险”/ |. T/ t$ q- P7 `6 R4 d/ J
【案例】莉莉是江西农村户口,大学毕业后就业于浦东外高桥某外资企业。她工资并不低,一直参加综保,所以很羡慕本单位的上海人能缴纳城保。: g$ o/ ]" Y8 Z2 p+ }( t
新政策出台后,单位说她只能参加“三险”,不能参加生育和失业保险,而且还设有过渡期。但她听说,过渡期是可以放弃的,只要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缴费也可按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执行。于是她向单位要求,能否“一步到位”,直接参加本市城保“五险”缴费?3 \, n5 P# K8 {: t* L) r
【说法】《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也可按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对于过渡期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放弃,但这是指协商一致放弃降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而不是直接缴纳“五险”。
2 Q1 t/ Q+ G+ z9 H c 沪人社养发(2009)22号文明确,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外来从业人员(包括城镇户籍和非城镇户籍),应当同时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但是《社会保险法》实施后,考虑到面上政策衔接等因素,非城镇户籍人员目前按规定只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三险”。上述通知规定:“本市已有规定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所以,莉莉不能直接参加本市城保“五险”缴费,即使单位同意也不行。
/ E4 S' Q! ]- x+ L 另外,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实行5年过渡,具体办法按市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7%。其中,用人单位应按缴费基数6%的比例缴费,职工个人按缴费基数1%的比例缴费。
; O3 t' L* u2 {8 @) ~5 K 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从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次月起,可享有门诊医疗和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其中,门诊医疗保险待遇过渡期内个人医疗账户计入标准按每月30元执行。毋庸讳言,这个待遇与城保“五险”缴费职工相比,尚有一定距离。
$ l. \; g( Z0 \3 }% f4 }4 c/ { 需注意,《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按《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参保缴费(缴费比例14%),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但这主要是指过去已经按照14%比例缴费的人员。
6 i" @6 f# S F6 ` 误区四:转城保后,以前的综保缴费年限可以折算6 c% I* q( P8 t1 D4 j- [4 W
【案例】贵州户籍的老王于2007年参加本市的综保,今年7月1日起转为城保。他提出,原来的综保缴费可否折算为城保缴费?
* ~, J: | ?; ]- Y2 c5 \ 【说法】综保调整后,参保人员缴费年限从参加城保开始计算。
: P7 {8 _2 j$ g4 S 需指出,综保与城保是两种不同的制度。综保缴费模式和水平均与城保不同,没有实行个人缴费也没有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且其养老待遇采取的是到龄后一次性兑现的做法。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连续缴费满一年的,外来从业人员可获得一份老年补贴凭证,其额度为本人实际缴费基数的7%,参保人员的缴费权益已经兑现。
' P3 ~! T& E" Q9 C7 X6 D& P 因此,有关部门认为,综保缴费时间不宜视作缴费年限,也不能简单折算。5 C% ^: H, }6 o6 k v8 E
误区五:本市医院的外来护工人员一并转缴城保
0 W; J$ S' |$ f& {3 \ 【案例】阿珍是本市某医院病家聘请的的外来护工,原按综保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3 V4 e% | L5 h 近日,她与小姐妹商议:现在综保被取消,我们可否参加城保?有人说:“我们不可以参加城保,但每月缴费数额会相应提高。”是这样吗?
5 ?0 p7 Z1 n! G! A! U6 k O- J3 U) Z8 N 【说法】本市组织医院外来护工参加社会保险,将医院外来护工纳入全市社会保障范围。根据规定,属于留驻医院或由护工中介机构介绍而由病家聘请的外来护工,可暂按上海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本市上年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的60%,费率为10%。目前每月缴费额为292元,参保费用由收取管理费的机构补贴80%左右,其余部分由护工本人承担,具体比例可由护工与收取管理费的机构协商确定。
. Y5 ^5 N: h0 H5 T 需指出,留驻医院或由护工中介机构介绍而由病家聘请的外来护工,未与医院建立劳动关系。按综保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与参加综保是两个概念。另外,综保、镇保制度迄今并未废止,比如参加综保的外地施工企业目前仍按原规定执行,外来护工也按原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 I6 m$ o- J6 q. q5 j8 h6 R% t 本帖最后由 Mark.Yao 于 2011-7-10 23:01 编辑 ! |( R9 J" f9 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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