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后登录
- 2020-5-27
- 注册时间
- 2010-10-8
- 威望
- 43
- 金钱
- 3946
- 贡献
- 1579
- 阅读权限
- 90
- 积分
- 5568
- 日志
- 1
- 记录
- 1
- 帖子
- 504
- 主题
- 0
- 精华
- 0
- 好友
- 10
签到天数: 72 天 [LV.6]常住居民II - 注册时间
- 2010-10-8
- 最后登录
- 2020-5-27
- 积分
- 5568
- 精华
- 0
- 主题
- 0
- 帖子
- 504
|
确实现在各地的案例与各地的单位算法都不一样。本来就很复杂的东西,没有统一。
1.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有约定的,应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2。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员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在集体合同中明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上述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确定。
如果上述办法确定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低于最低工资的,则要按最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目前由于用人单位在工资构成中使用名目繁多的各类工资性补贴、津贴等费用,员工一旦与企业因工资发生纠纷,依据工资所获得的各类补偿,仅仅为在企业正常工作时收入的很小一部分,员工的劳动报酬权无法保障。
《劳动法》只规定按不低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多少倍支付工资报酬,但本身用人单位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理解不一,导致员工加班加点后所得的工资报酬不是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的倍数。
最后还可以参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