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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形下可以调整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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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5 21:53:2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用人单位变更员工工作岗位,时常引发劳动争议。单位方认为:作为用人单位,调整员工工作岗位是行使人事自主管理权的需要和体现;而员工方则认为:工作岗位一经确定就不能随意变动。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以下五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有权调整员工工作岗位。( D% y/ I5 v. W" s

! Q( |9 R( V4 D& D: a7 s9 U" h一、双方协调一致时单位有权调整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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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双方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 w: ?  T, q3 o+ \% V7 t

  Q+ D3 m  Z) ]# g即使劳动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员工工作岗位,且未约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随时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只要用人单位提出变更员工工作岗位的动议,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获得了员工同意,用人单位有权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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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I5 P2 _# T, {" l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比如员工的工作岗位完成使命,需要撤销),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变更劳动合同时,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用人单位有权为员工安排新的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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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合同有约定时单位有权调整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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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许多企业制作的《劳动合同书》中都会有一条特别约定: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随时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员工必须无条件服从。正是依据这一约定,许多用人单位认为自己享有用人自主权,有权随意调整员工工作岗位。权利的行使并非无限制的,否则就可能产生权利的滥用,比如对员工打击报复、变相降低员工工资、逼迫员工辞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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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劳动合同约定调整员工工作岗位仍然要考虑如下三点因素:(1)劳动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用人单位有权调整员工工作岗位;(2)调整员工岗位必须具有充分合理性,并向员工解释、说明,做到有理有据;(3)员工能胜任新的工作岗位,如果不具备单位还应当负责培训、教育,以使该员工能适应新的工作岗位(比如由门卫调至司机,这名员工就需要有驾驶技能与经验)。& M9 N+ o, ]+ ]  a; E# I6 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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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时单位有权调整员工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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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时,用人单位有权在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之间任意选择一种方式。此种情形下需要把握三点:(1)调整工作岗位与培训两种方式之间,选择权在用人单位而非员工;(2)单位应有员工不能胜工作的充分证据,即该员工确实不能按照单位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岗位人员的工作量(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员工无法完成);(3)在可能的范围内尽量安排员工从事与其劳动能力和技能相适应的岗位。8 g. S, O1 {1 i( [- L) U% V

6 |% k/ P* Q8 r四、保密协议有约定时单位有权调整员工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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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掌握商业秘密的企业员工,双方可以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如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用人单位有权调整其工作岗位。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有权依据约定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1 U% R$ v' ~; J& U# X6 \

: U5 p  T  X! |* t( j依据保密约定调整员工工作岗位时要考虑如下三点因素:(1)《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用人单位有权调整员工工作岗位,在劳动争议司法实践中,一般都认为在脱密期内即使单位与员工没有协议对调整后的岗位进行约定,用人单位也有权自主安排工作岗位;(2)调整工作岗位,只能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得超过6个月;(3)调整工作岗位一般是将员工从涉密部门或者岗位调至非涉密部门或者岗位,当然,对于调整后的工作岗位双方也可提前做好约定。. C; q4 r5 Z3 b9 @.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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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女工“三期”期间工作岗位可合理变更0 {& g# O, C/ ^4 `'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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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多部法律对女性职工在“三期”期间的权益都做了特别保护的规定,站在保护女性职工的角度,比如孕期女职工不适宜做持续使用电脑的岗位、不适宜做经常出差销售岗位等,单位可在征求员工意见的基础上合理变更女工的工作岗位。/ }/ y. ^/ y* l' H6 x6 T

  A" N2 @% l( S5 P+ _9 B( i2 P6 V0 m; ^% }; l: G2 t* X' @
用人单位可能因自身的经营需要,或者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变更员工的工作岗位。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遵循一致的原则,事先与员工协商,在员工同意的前提下,才可以变更。若不能就变更工作岗位达成协议,用人单位不能强制性调动员工的工作岗位,但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除非劳动合同中另有约定,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只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即可,同时应按规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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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5 22:53:32 |只看该作者
整理不错,谢谢分享
人可以被毁灭,但绝不能被打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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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5 23:15:49 |只看该作者
很好的资料,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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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6 09:01:20 |只看该作者
楼主第二条:只要劳动合同中有单位定有权调整工作岗位的约定就可以随意调整,不需要劳动者同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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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6 11:06:35 |只看该作者
楼主第二条:只要劳动合同中有单位定有权调整工作岗位的约定就可以随意调整,不需要劳动者同意吗? ...& O" X3 L* V8 R. U7 q$ S
快乐交友 发表于 2010-11-26 09:01

$ m6 f0 y& `1 x' H' _/ M
: x9 T( D- u# r. ]5 V; {# J6 u! p2 D. \  {) w0 A8 K
估计实际仲裁的时候,如果公司确实有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了确实不胜任工作确实有权调整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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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0 16:19:03 |只看该作者
楼主引用了法律规定,但是感觉在实际操作中不能太遵守法律,否则要被束缚住手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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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xxh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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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整理得很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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