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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劳法知识课堂 - 第8期】《工伤保险条例》的新旧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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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3-6 09:04:3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工伤保险条例》的新旧看法:
  职工上下班的权益范围
  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事故伤害,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认定范围,同时对事故作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定。
  2011年1月1日实施的新《工伤保险条例》,扩大了职工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将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事故伤害,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纳入了工伤认定范围,同时对事故作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定。
  上下班途中
  如何界定“上下班途中”的内涵?一般理解,上下班途中首先应该是按单位规定的上下班时间计算。例如,职工从家到企业需要1小时路程,单位上班时间为9时,那么从8时起就应该算上班时间。
  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认定法定工作时间是,职工离开家为上班时间开始,回到家为上班时间结束。对于一些实行弹性工作时间的职业,如新闻记者、保险销售人员等,则应该看其出行目的和地点界定工作时间,如外出采访或推销,属以工作为目的,应该认为是工作期间,发生事故应算工伤。
  非“必经途中”
  2004年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工伤必须是在职工上下班“必经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此次新条例删去了“必经途中”这一限定词语。
  法律专家认为,老条例对于上下班路线的规定过于死板,由于城市拥堵,上下班路线多样化已是必然趋势,工伤认定也应实事求是。新条例删去了上下班“必经途中”的限定词语,表明认可了职工上下班路线的可选择性。
  法院审判人员认为,司法实践中工伤认定都是从个案入手,每例认定工伤案都应从不同案情具体分析。此次,条例没有对职工上下班路线作出具体规定,在审判中一般采用合理性区分。
  “非本人主要责任”
  此次《工伤保险条例》修改,除了原条例规定的机动车事故以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认定为工伤。
  法律界人士认为,增加多种交通工具弥补了过去立法中的漏洞,工伤认定增加多种交通工具,使法规更加公平合理。
  但新条例中也明确规定,所有交通事故须是“非本人主要责任”,如果是本人负主要责任则不能认为是工伤。
本文作者:杨维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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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眼仔David + 26 谢谢分享~~
anjingdeying + 18 辛苦了哦,。支持
不吃韭菜 + 10 辛苦姚同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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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6 09:46:50 |只看该作者
“48小时内死亡”算工伤的有关规定还未更加完善,这是比较欠缺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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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ken 中人网电话实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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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6 10:01:52 |只看该作者
深圳这边的车旅费、食宿费标准还没出来呢???
世上無難事,只要會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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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6 10:09:25 |只看该作者
很好的资料,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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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6 11:07:08 |只看该作者
劳法知识学无不尽呐~~~
人生何处不纠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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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yb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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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6 12:07:58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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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6 15:31:51 |只看该作者
感谢分享!课程内容不错,墙裂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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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6 22:02:00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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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7 08:13:59 |只看该作者
怎么认定也是他们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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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7 09:16:12 |只看该作者
新条例中明确规定,所有交通事故须是“非本人主要责任”,如果是本人负主要责任则不能认为是工伤。5 I: c, b# ^! o9 D2 P7 j-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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