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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8 F9 x# }) [: Y: j; D4 c C9 e: z# z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V X+ g; _9 ~* v7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 C/ P6 o; ~8 a$ y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合同的。( i) I; r- x+ F* s
4 E4 ^" U/ p' a, l8 q2 A. a5 H情况说明:总公司(零售行业)在深圳,于2008年3月在张家港某商场开设了一专柜,同时招聘了一批以前就在该商场做的老员工,由于我是2010年才接手,而且总公司档案查不到,不知道招聘他们的时候有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我所知道的就是,从2009年5月开始,总公司与张家港当地一家人力资源公司签订了派遣协议,该专柜的这批员工均成为派遣性质员工,派遣协议一年一签,派遣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全日制合同也是一年一签的(据说派遣合同应该至少2年,由于2009年开始签订的就是一年一签,而我2010年来的时候也不大懂,也是在上届的指导下再次续签了派遣协议,员工的派遣合同因此仍为一年一签,现在看来应该是违法的)。2010年总公司与派遣公司签订的一年派遣协议将于2011年4月30日到期,而改柜台的经营合同也将在2011年3月20日到期。老板的意思是经营合同到期后就撤柜不做了。如果这样的话,
1 Z( |( [/ S i% v' I S6 s; `4 ?( |5 |7 R/ H8 p/ g
问题:1,作为用工单位的总公司,需要提前一个月向派遣公司提出终止合同的说明,那还需要向派遣员工发放书面的终止合同意向书吗? 6 o, @2 C1 O. L% G8 c& C
2, 总公司提出终止合同,需要向派遣员工支付经济赔偿金吗?# H3 U% J' y2 j( n! c, K
3, 如果要支付赔偿金,支付的时间是从2008年3月开始算起还是从派遣协议签订的时间2009年5月开始算起呢?
4 }- T! j; U: y& \ H$ L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何理解?公司撤柜然后需要到非张家港地方设立专柜算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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