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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辞退已退休人员(江苏)
+ f0 D1 H: G. e% [公司与一已退休人员(女)签订了劳务协议,该人每周工作40小时。公司想辞退该人员,请问如何辞退,是否需要补偿?相关法律依据是什么?3 ~) |* l1 U6 f- \) Z
1 l, N% k8 t L: W0 b
2、孕妇病假问题、医疗期问题& w* \2 ~2 O0 o
我公司一位孕妇,打算请长期病假直至小孩满一岁,按国家规定只能享有三个月医疗期,但她实际请假超过3个月,请问医疗期工资应该发放多少?超过三个月的部分是否可以不批病假?超过三个月的病假的工资发放多少?孕妇处于哺乳期是否可以这样操作?谢谢。; ~: Q$ F& o2 f
5 M8 H- R) I: }9 j0 A9 b& G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2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 W& K# |0 Z) ^: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7 I: w. h; f$ Z0 B' ?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 [3 x2 ~6 v0 V9 f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的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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