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后登录
- 2016-1-15
- 注册时间
- 2010-8-4
- 威望
- 131
- 金钱
- 3803
- 贡献
- 1265
- 阅读权限
- 90
- 积分
- 5199
- 日志
- 0
- 记录
- 3
- 帖子
- 250
- 主题
- 9
- 精华
- 0
- 好友
- 17
签到天数: 127 天 [LV.7]常住居民III - 注册时间
- 2010-8-4
- 最后登录
- 2016-1-15
- 积分
- 5199
- 精华
- 0
- 主题
- 9
- 帖子
- 250
|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五条及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法人由于下列原因之一终止的:(一)依法被撤销;(二)解散;(三)依法宣告破产;(四)其他原因(注:合并分立等情况),应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另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注销或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就是说,单位可基于以上理由行使劳动合同法定终止权。
0 S( T' }6 L7 \6 k2、如果符合第一条所说的情况在女性三期解除劳动合同,除了经济补偿金外,主要涉及以下补偿:一个是孕期,孕期的工资待遇是必须在提供劳动的前提下,才能够享有的,如果没有提供劳动,是不能享有的;一个是产期,这块的费用,是公司应当依法支付的,不需要提供劳动,如果有社保,那么从社保生育津贴中支付(有些地方没有生育津贴,例如深圳,那么就要企业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贸);另一个是哺乳期,这一块的费用同孕期,也是属于提供劳动才能够享受的劳动报酬。在广州,如果因以上情况解除劳动合同的,那么按照员工离职前12个月工资的20%支付到哺乳期结束。
- m$ [! E- ?; q/ |0 j+ Y0 X2 ^0 _3、所以建议企业协商的基础为法定的经济补偿金+产假工资。在此基础上,与员工进行协商解决潜在劳动争议,成功的概率会比较大,而且员工接受起来会比较容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