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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企业制度中病假规定与劳动法中医疗期规定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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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9 12:03:3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i% X$ ]- [5 I' N, F+ g
医疗期的长短与工龄有关。
5 @" A! O, e. S9 X企业在考勤制度中规定病假的时间最长不超过20天是否合理?1 i% f% N% l! z9 k7 s6 D, w
我觉得病假时间是不能规定最长天数的,只要疾病仍然存在并且医院认定需要休息不能工作的,即便超过医疗期也应该允许请病假。但是找不到相关的法律依据。
5 T: @6 |8 F; ?3 u5 J大家怎么看?3 ~8 ~- ?0 s6 Q4 g4 m!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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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9 13:16:52 |只看该作者 |楼主
也就是说,企业制度中规定的病假最长时间(超出病假规定时间的,按事假计算)能否小于医疗期规定?
  a3 n5 E7 q+ U, [( j医疗期满后,疾病未愈的,如接着请病假,企业能否以事假计算工资?还是仍然需按病假工资计发?5 F; t+ M6 N6 o! Q/ b
由于医疗期是指不得解除合同的病假时间,推理病假期应比医疗期更长,但没有找到相关法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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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9 13:26:54 |只看该作者
员工医疗期满后仍然可以请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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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9 13:35:30 |只看该作者
病假天数米限制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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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9 13:48:17 |只看该作者
aisihui 发表于 2013-5-29 13:16
9 p/ M) _; R; i( }- D也就是说,企业制度中规定的病假最长时间(超出病假规定时间的,按事假计算)能否小于医疗期规定?
; B0 Q0 S1 p& K# W3 i$ W+ M医疗期 ...

# ], C1 V9 }0 a, m: H个人觉得企业一般不规定病假最长时间,可能规范请假的手续相对合理一些。因为关于医疗期是法律为规避企业风险为企业设置的保护措施,和这个不是矛盾的关系;具体到每个人请病假的事由都不一样,如果是偷奸耍滑,完全可以用医疗期与其进行协商解约。至于在薪酬的处理上,可以按照病假支付工资的规定企业在合规的范围内予以扣除。不知道我的说法是否经得住考验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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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9 13:51:08 |只看该作者 |楼主
HR-2012 发表于 2013-5-29 13:26 ' h( {# p  k. D( ]* t
员工医疗期满后仍然可以请病假。
: S/ f! x( R+ }
有没有什么相关的法律条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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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9 14:08:00 |只看该作者 |楼主
jinchengsdu 发表于 2013-5-29 13:48 0 q, g* Q4 ~- W4 X% j' z
个人觉得企业一般不规定病假最长时间,可能规范请假的手续相对合理一些。因为关于医疗期是法律为规避企业 ...
, Y4 O7 g5 T& e7 o' n
公司现有的制度里规定了病假最长时间,超过病假的按事假计算,事假也有最长时间,超过的按旷工计算。但个人觉得这个做法可能不合法,但又找不到相关的法律依据

点评

pigbag  嗯嗯,同感!我们公司也规定每个月请病假不能超过5天,超过的部分按事假计算。偶也觉得不太合理,心存疑虑,请高手指教!  发表于 2013-5-29 16: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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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9 14:21:28 |只看该作者
aisihui 发表于 2013-5-29 14:08
4 `! q7 D9 b3 l7 J公司现有的制度里规定了病假最长时间,超过病假的按事假计算,事假也有最长时间,超过的按旷工计算。但个 ...

  Z( m9 W' Y$ F3 l公司规定的病假最长时间符合医疗期的范围的话,是没有问题的。对于超出的部分,按照事假规定,无可厚非。至于事假最长时间规定,这个部分原则上也可以。不知道你家企业是国企还是私企?最好能有个证明材料,标明你是经过审核、批准并得到职工的认可的规定!这样应该问题就不大了。你担心的不合法问题也就不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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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9 15:06:49 |只看该作者
二、医疗期的期限和计算方法# j: c: z' c$ g6 ?8 {- ?
1.医疗期的期限) ^1 t3 z% J) U! ]% }4 T$ h
对于医疗期期限,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法[1994]479号)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9 C3 O* |0 M2 `, K: c
2.医疗期的计算方法
( ?: \, r. q; w9 n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4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7 }& u5 o$ ^0 U2 g' a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2010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需要指出的是,在计算医疗期时不同医疗期周期内的病假不能合并计算。! s9 H0 v* D# F; Y; s
三、医疗期满的延长
! A$ b: i9 O$ }6 g, p对于医疗期能否延长,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由此可见,员工医疗期超过法定标准后, 企业是否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最终还是看劳动者自身的身体状况及企业态度 法律对此并不强行规定。医疗期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延长,也为最大程度的保护劳动的的权益提供了法律支持。
6 H* b* t+ R! j" T8 m四、医疗期的待遇/工资
& Q' C0 b( V3 ^9 J3 N+ j+ v& C医疗期待遇/工资主要是指员工在医疗期内,企业按照何种标准向员工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对此各地区及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标准,同一地区不同企业规定的方式各有差异。
3 p, Y6 P* R9 V" a3 c$ w- J/ e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5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h7 A" i' u* U4 R7 q' @9 \) Y9 y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的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8 l  F5 J3 C1 u! K+ r
上述两项的“有关规定”到底是指什么,并不明确。1 h9 v* D" Q$ g
1953年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六条规定:“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 ,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已满8年及8 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 |# p2 R0 X. s+ n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四、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本人工资按职工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计算。”# T; f( `; h& _' |4 R, Z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一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9 r; J: r# c, ]……, U( K7 e, s5 f- |% P7 ~
显然各地方对医疗期待遇/工资的具体发放标准并不统一,医疗期待遇/工资归纳起来可分为以下四种情况:a、按照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b、按照员工正常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c,按照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支付;d、根据员工的工龄和工资, 按照一定的比例支付。但是不论采用何种方式,医疗期工资的“底线”是一致的,即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医疗期待遇/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或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_% R9 W. U8 G& P( K1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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