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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为什么说间断缴费将严重影响退休待遇?
答:当前,一部分职工对政策理解有偏差,认为缴费满15年后就可以不缴费了。《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在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费满15年后就可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实际上,只具备了这个前提条件还未达到退休年龄,又不继续缴费,将严重影响退休后待遇。据了解,在企业下岗出中心的人员中,认为缴费满15年可以不缴费的人较多,希望引起这些人员的高度重视。
职工依法参加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是职工退休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国家制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充分体现了养老保险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激励作用和效率原则,即缴费时间越长、缴费基数越高,缴费额越多,退休后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就越高。现行政策规定,1997年底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后退休的职工,按月享受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补贴”四部分组成。如果间断缴纳养老保险费将影响职工退休后享受的“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在不间断缴费情况下职工退休时,以退休年度的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的基数。即:职工退休时每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职工退休时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享受的过渡性养老金=职工退休时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平均点工资×职工97年底前缴费年限×1%;每月享受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120,但1999年1月1日后因各种原因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未再继续缴费的,退休时,要以职工间断缴费年度的上年和退休年度的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平均值作为计算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的基数。即:基础养老金=(间断缴费年度的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退休年度的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20%;过渡性养老金=(间断缴费年度的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退休年度的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职工本人平均点工资×职工97年底前缴费年限×1%。
由于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是逐年增长的,1992年至2001年10年间平均每年增加约80元。这就不难看出,间断缴费必然影响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现举例说明间断缴费与否对退休待遇的影响:
某职工在职期间每年以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规定比例缴费, 2001年2月退休,退休上年度(2000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916元,如该职工在职期间未间断缴费,则每月享受的基本养老金为618.10元。如该职工从1999年1月份开始间断缴费至退休,则每月享受的基本养老金为441.15元。相比可知该职工间断缴费2年,退休后每月享受的养老金少176.95元。由此说明间断缴费时间越长,对退休后享受的待遇影响越大(见《间断缴费对待遇的影响对比表》)。
如果从缴费支出与获得养老金待遇相比较,不间断缴费对职工还是非常有利的。以上述数据为例,该职工如不间断缴费,两年零两个月缴费支出总额为5449.60元;而退休后,按平均寿命75岁计算,则15年内多享受养老金为31851元,两者相抵后可多得26401.40元。
间断缴费对待遇的影响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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