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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谢谢这位老兄的信任!!
据我所知,部分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三方协议书上是有约定违约金的,我门学校约定的是6000块,当然是两份,学校拿走300块,剩下3000块给被违约方。但这个违约金是约束用人单位和个人履行接收协议的。一经签订劳动合同,这个协议就没有效力了,所以我想用人单位拿这个说事,是站不住脚的。
如果不是这个原因,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通常试用期是不存在违约金的,如果要求赔偿不外乎以下两种情况,
劳动部门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
(1995年5月10日劳部发[1995]223号)
第四条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五条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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