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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到转正时间具体计算标准如何?
1 \" |: l: x: A7 i1 u& C 目前公司采用的方式是:比如一个员工在月中入职(假如5月20日),约定试用期三个月,并且试用期工资与转正后工资是不同的,则这样员工5.20——8.20日为试用期,那8月份就存在前20天按试用期工资标准算,另外几天按转正后工资标准计算。
( J% W6 t8 L" O 劳动法规定的试用期是以月为计算单位,我的理解就是按月的自然天数算,所以理应按以上方式计算。但这样的方式感觉很麻烦,尤其是25号以后的只有几天,也要分开算。
% h- I( j: b8 H4 ] 目前想改变为,20号前入职的在计算试用期时间按现行方式执行(考虑到不要影响工资太多),20号后入职的当月的时间不计算为试用期(有点坳口,要怎么讲比较好呢?就是相当于5月20——8月30均为试用期,8月的工资不分段计算)。
# y3 `% a: i' o. j9 {/ E* ?3 t9 }1 r4 O不知这样会不会给有些较真的人有话说,你们有什么比较好的建议不??( V6 R* ]0 T x: D# a- {4 T" j6 C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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