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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必须无条件为离职劳动者办理档案转移
齐精智律师整理
一、案情简介
邵某1999年进入某化工厂工作。2005年11月,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邵某从事肥料工作。自2007年4月起,邵某利用工作之便,多次偷运公司的肥料往外倒卖,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万余元。2008年3月,化工厂以邵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为由,以黑板报形式通知邵某解读劳动合同,要求邵某在2天内赔偿公司损失2万余元。随后停发了邵某的工资。
邵某要求公司为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公司以邵某未赔偿公司损失为由拒绝办理。
2008年10月,邵某提出劳动仲裁,要求化工厂立即为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并赔偿损失。
劳动仲裁委支持了邵某的请求。化工上不服劳动仲裁裁决依法向法院提出诉讼,诉称因为邵某没有先履行赔偿义务,所以公司有权利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可以拒绝为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一审法院审理后裁判,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后应当将职工档案移交劳动者所在的工作单位或劳动者户籍所在地的档案管理中心。这是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的后合同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化工厂未在劳动合同解除后的15日内为邵某办理档案转移手续,违反了法律规定,由此给邵某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总恶人。2009年10月,一审法院做出判决:某化工厂于生效后15日内为邵某办理档案转移手续,赔偿邵某损失1820元。
化工厂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010年8月,二审法院终审维持一审判决。
二、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不论劳动者存在何种错误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都无权以任何理由扣留已离职的劳动者的档案。为离职的劳动者办理档案转移是用人单位的法定后合同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劳动者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本文首发于中小企业(西安)专项法律服务 www.laodong51.blog.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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