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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将在7月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关系可以跟人走,实现到哪里定居在哪里领取,省去了过去异地认证的繁琐手续。对于咱们小老百姓来说,更好的维护了咱们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9 z9 j8 x! ]8 Y& c; T" ?2 j% v(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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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职工领取养老保险有个必要条件:个人缴纳累计年限必须满15年,如不能具备此条件,将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现在,职工养老保险放宽领取条件:养老保险:15年不是坎,可续也可转。按《社会保险法》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人员可以一次性缴费至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领取养老金。15年不再是门槛了。 2 d# @$ q3 V, z; p) G9 b P3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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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可以“跟人走”。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不畅是制约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由于转移接续难,造成劳动者参保积极性不高,有些地方甚至出现大量农民工退保。《社会保险法》明确了社保转移接续问题: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关系可以跟人走,实现到哪里定居,在哪里领取。强化征收:确保百姓“保命钱”不落空
% ]" ]' @( M/ b过去20多年的社保制度实施过程中,经常出现社会保险费征缴困难的问题。有一些企业是因为经营困难、濒临破产等客观原因,确实没有能力缴纳,但是也有一些是因为社会保险意识淡漠,有意规避或者逃避缴纳保险费。: q2 o5 i' W& F/ D, X$ K
! u) |+ L' d6 q' s5 M 《社会保险法》强化了用人单位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并规定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社保,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划拨。同时,未提供担保的,还可申请人民法院采取扣押、查封、拍卖措施,抵缴社会保险费。如果你的企业可能会面临这个问题,如何渡过这个关呢?首先,按企业属地管理的原则,到纳税地(非纳税单位按单位地址区域)所管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其次,可以试试与人力资源公司合作补交社保,因为对于中小企业及办事机构来说,社保账户的开设及社保的缴纳是十分繁琐耗时的工作,因为社保政策的频繁变更(比例的不定期调整、每年基数的申报)、社保缴纳流程的复杂琐碎(就业中心办理招用工备案、社保局办理人员名单的申报、地税局每月申报需缴纳的社保费),很容易出现漏缴、多缴或者无法缴纳的状况,造成人事专员大量精力的耗费,甚至会产生不必要的劳动争议和纠纷,建议有兴趣的朋友可以试试,也欢迎来电与我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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