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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第一部社保领域的综合性大法《社会保险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大家看看吧: ]$ E% q+ u; _) a1 C" x7 D& j' {# S
. k+ o$ p% l" ?0 {; M; X- U亮点一:养老保险跨地区转移有了法律保障
1 G0 o8 F v+ z+ D; {$ m+ R《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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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8 o6 H) l" o) g. D. ^! W7 G亮点二:工伤医疗费用单位不支付,由基金先行支付
! Q1 t7 D9 ]+ n% a/ Z" F- o* d2 S《社会保险法》第41条、42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随后再由用人单位偿还;另外,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也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随后再向第三人追偿。”即使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发生工伤后同样可向社保基金申请工伤治疗费,其工伤也能得到及时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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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三:失业人员医保待遇不再打折
" |7 g' n8 C* J《社会保险法》第48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报销的医疗费用也不再打折。失业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4 j. k& D* l3 }+ U, N
0 d* P, i4 _5 r# v v3 Y6 e3 V 亮点四: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 N2 E8 T; G8 n; |& z. t: ~《社会保险法》第53条、54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已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该规定将未就业的职工配偶纳入生育保险,改变了原有生育保险只保参保人员的做法。# `4 _4 H4 X* @0 B+ d* ?
# I; ?$ o* M0 b5 R 亮点五:单位不缴社保费将强制划拨
/ y; P3 ]4 g+ u3 e' o《社会保险法》第84条、62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8 s8 r8 @1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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