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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请教关于加班费基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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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5 12:15:0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关于加班费基数的确定,有几个困惑,是按照劳动合同上签订的工资还是当地的最低工资?还是要具体协商?或者还有其他的什么办法,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请各位家人指点,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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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8-25 12:24:21 |只看该作者
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
首先应根据劳动合同合同的约定来计算,如果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具体的数额,那就根据你实际得到的工资数额来计算,其中可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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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Grace  是这句“按照 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  发表于 2011-8-25 12:52  回复
我就是我,是颜色不一样的烟火.天空海阔,要做最坚强的泡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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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5 12:41:14 |只看该作者 |楼主
回复 2楼 糖糖2003 的帖子

我在这两个文件里没找到你后面说的那些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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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5 12:46:56 |只看该作者
劳动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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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Grace  那劳动合同中的工资标准有要求吗,现在合同备案的工作人员要求我们改成最低工资,但仲裁却说合同上的工资跟最低工资标准没关系,这不矛盾了吗?   发表于 2011-8-25 13:05  回复
yinger_72  劳动合同上的工资应该为员工实际工资,但不能低于当地社平工资  发表于 2011-8-25 22:14  回复
不争,不染,不逆,不持,不缚 快乐就在智者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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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5 12:59:16 |只看该作者
这个是看工资构成的~~~
路是自己选的,选定了就要一直走下去,没有后悔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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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5 13:00:09 |只看该作者
回复  糖糖2003 的帖子

我在这两个文件里没找到你后面说的那些呀?
小小Grace 发表于 2011-8-25 12:41



后面那些是我自己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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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着小猪  你的见解,好!!  发表于 2011-8-25 13:07  回复
宠着小猪  你的见解,好!!  发表于 2011-8-25 13:09  回复
宠着小猪  你的见解,好!!  发表于 2011-8-25 13: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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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5 13:09:49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楼 小小Grace 的帖子

建议看下这个帖子:http://bbs.chinahrd.net/forum.ph ... &fromuid=18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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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5 13:28:27 |只看该作者
我们按照合同工资计算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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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5 13:47:12 |只看该作者
很高兴接受你的邀请,也乐意回答你这个问题。
你提出来的加班基数问题,一直是争议的焦点。
首先,我们看看相关法律法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 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一九八九年九月三十日国务院批准  一九九○年一月一日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统一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保证国家对工资进行统一的统计核算和会计核算,有利于编制、检查计划和进行工资管理以及正确地反映职工的工资收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各种合营单位,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在计划、统计、会计上有关工资总额范围的计算,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第二章  工资总额的组成
  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五条  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
  (二)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
  (三)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四)运动员体育津贴。
  第六条  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二)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三)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第七条  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生产奖;
  (二)节约奖;
  (三)劳动竞赛奖;
  (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
  (五)其他奖金。
  第八条  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一)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二)物价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第九条  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第十条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二)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第三章  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
  第十一条  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四)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五)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十一)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十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第十二条  前条所列各项按照国家规定另行统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私营单位、华侨及港、澳、台工商业者经营单位和外商经营单位有关工资总额范围的计算,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有关工资总额组成的具体范围的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一九五五年五月二十一日批准颁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一、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
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二、关于奖金的范围
(一)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二)节约奖包括各种动力、燃料、原材料等节约奖。
(三)劳动竞赛奖包括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金和实物奖励。
(四)其他奖金包括从兼课酬金和业余医疗卫生服务收入提成中支付的奖金等。
三、关于津贴和补贴的范围
(一)津贴。包括:
1、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具体有:高空津贴、井下津贴、流动施工津贴、野外工作津贴、林区津贴、高温作业临时补贴、海岛津贴、艰苦气象台(站)津贴、微波站津贴、高原地区临时补贴、冷库低温津贴、基层审计人员外勤工作补贴、邮电人员外勤津贴、夜班津贴、中班津贴、班(组)长津贴、学校班主任津贴、三种艺术(舞蹈、武功、音乐)人员工种补贴、运动队班(队)干部驻队补贴、公安干警值勤岗位津贴、环卫人员岗位津贴、广播电视天线岗位津贴、盐业岗位津贴、废品回收人员岗位津贴、殡葬特殊行业津贴、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岗位津贴、环境监测津贴、收容遣送岗位津贴等。
2、保健性津贴。具体有: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科技保健津贴、各种社会福利院职工特殊保健津贴等。
3、技术性津贴。具体有:特殊教师补贴、科研津贴、工人技术津贴、中药老药工技术津贴、特殊教育津贴等。
4、年功性津贴。具体有: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等。
5、其他津贴。具体有:直接支付给个人的伙食津贴(火车司机和乘务员的乘务津贴、航行和空勤人员伙食津贴、水产捕描捞人员伙食津贴、专业车队汽车司机行车津贴、体育运动员和教练员伙食补助费、少数民族伙食津贴、小伙食单位补贴等)、合同制职工的工资性补贴以及书报费等。
(二)补贴。包括:
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如肉类等价格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粮价补贴、煤价补贴、房贴、水电贴等。
四、关于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的范围
(一)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具体有: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医疗卫生费或公费医疗费用、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集体福利事业补贴、工会文教费、集体福利费、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以及洗理费等。
(二)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具体有:工作服、手套等劳保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一九六三年七月十九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五、关于标准工资(基本工资、下同)和非标准工资(辅助工资,下同)的定义
(一)标准工资是指按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的工资(包括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和工龄津贴)。
(二)非标准工资是指标准工资以外的各种工资。
六、奖金范围内的节约奖、从兼课酬金和医疗卫生服务收入提成中支付的奖金及津贴和补贴范围内的各种价格补贴,在统计报表中单列统计。

其次、根据上面的规定,来说说在实际中作为HR来讲,应该如何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最大化减少人力成本,控制加班费的支出:
1、将工资进行拆分,多个组成,形成复合式的工资结构。
因为,法律法规没有对工资结构进行规定或者提出要求,则公司可以自行设计。但是,我这里要提醒的是:拆分工资结构也是有不同的影响的。比如原来是简单清楚的一个工资结构,是多少就是多少元/月,拆分成岗位、技能、提成、绩效、奖金等结构之后,也就意味着公司薪酬文化的从原来强调整体团队和长期考评的稳定安全感变化为及时激励,用工机动灵活。
2、在复合式工资结构基础上,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各个地方关于加班费计算基数的办法不同,就导致加班费计算的方式和口径也不同。但是基本上许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自行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加班费最好与基本工资一致,同时将工资结构中固定部分根据情况调整为工资外的补贴津贴,这样才会合理控制加班费计算基数,并能够将法律风险降到最小。
3、对不同类型员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
比如对季节性生产和比较特殊的行业,公司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将加班时间平摊到淡季等其他区间,就减少了加班费的开支。
比如对管理人员、司机等岗位,必要时可以实行不定时工时制,没有固定工作时间,没有考勤制度,当然就不存在加班费。但需要提醒的是:不定时工作制需要和公司的规章制度和绩效考核有效配套。
4、实行加班审批。
员工在工作时间之外进行工作,必须提前经过上级审批,批准后才可以加班有效,避免了“蹭加班”,如此一来也间接性地控制了加班费。
5、把加班费先发。
比如有一些公司确实需要经常加班但是又无法申请不定时工时制的公司,以及中高管理者、研发人员、精算师等等从事高知识高技术的人员,就可以把加班费先发。怎么操作?就是把这些人每月的实际所得工资列为应发工资和月工资加班费预发。当员工一旦提出加班费纷争时,就可以首先用加班费预发部分冲抵,这样就直接减少了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最后,归纳一下:究竟如何确定加班费基数的方法:
第一步、确定加班费计算的基础工资,也就是用来处理计算加班费的基本工资确定下来。
如何确定?
1、在劳动合同中直接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记住一句话: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有约定,但是没有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的,则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作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的,则可以由公司与员工代表进行集体协商,在集体合同中明确。
3、注意:确定的加班费计算基数低于最低工资的,则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第二步、确定日工资和小时工资。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中规定: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通过以上通知,职工全年工作时间为250天(哈哈, 二百五!)计薪工作时间为261天,那么根据通知中的公式折算出日工资和小时工资,然后再进一步计算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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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心小白  太专业了 拜读  发表于 2011-8-25 14:30  回复
零度19  牛人。收藏了。又学到了。  发表于 2012-2-22 14: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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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ijianghong + 10 热情,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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