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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解读《社会保险法》九大惠民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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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8 11:02: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来源: 广安日报

  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记者从广安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作为我国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这部法律的颁布和实施,对我国法制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充分彰显了对人权的尊重,处处体现出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呈现出九大惠民亮点。
  亮点之一:扩大了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
  《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即无论你是从事的何种行业,都可以找到适合自己的基本养老保险种类。
  亮点之二:解决了缴费不足15年人员的养老待遇问题
  《社会保险法》规定,缴费不足15年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可以继续缴费至满15年,然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 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规定: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亮点之三:健全了养老保险待遇遗属抚恤和病残津贴制度
  《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亮点之四:规定了跨地区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转移办法
  《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亮点之五:加强了对低收入者和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
  《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亮点之六:建立了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
  《社会保险法》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然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追偿。
  亮点之七:扩大了工伤保险的支付范围
  按《社会保险法》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将工伤保险待遇中原来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和“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三项费用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亮点之八:加强了对职工未就业配偶的生育医疗保障
  《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即“全职太太”也可享受生育医疗保障。
  亮点之九:建立了社保强制划拨制度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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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8 11:17:30 |只看该作者
沙发!
   就需要这样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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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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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8 11:24:42 |只看该作者
值得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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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8 13:21:47 |只看该作者
总觉得自己缺在劳动相关法律知识上 好好的学习了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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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8 14:17:11 |只看该作者
着实有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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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8 21:20:54 |只看该作者
看起来是挺惠民的,但就知道政策的落地性如何,地方政策将如何解读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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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4 13:39:47 |只看该作者
是这么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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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6 16:58:41 |只看该作者
很好,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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