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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7-5 15:34:50
|只看该作者
|楼主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如果一名劳动者与一个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期满后又续订合同或员工离职后,若干年后又重新入职,用人单位能否再次与该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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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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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在某广告公司担任行政工作,与该公司签订二年期劳动合同,从2005年12月至2007年12月,负责帮助老板处理公司一些行政上事务,小王的工作得到老板赏识,由于工作出色,公司人事在2007年10月通知小王公司要调动其工作,负责公司成立的一个部门的工作,同时与小王续签二年劳动合同,并要求小王与该部门新到的员工一起将有两个月试用期,小王对此并未反对。但该部门成立后公司认为未达到公司设立该部门的目的,认为小王作为部门负责人未尽到职责,于是,公司以小王在试用期内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与她的劳动合同。对此,小王不服气,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经审理裁决,广告公司和小王约定的试用期因违反劳动法规定而无效。广告公司不得以“试用期内表现不合格”为由解除与小王的劳动合同。
6 A4 U' [$ q/ u. a8 n+ w" ]2 r0 W 律师点评:
9 w7 K, J# v; x! j2 N6 a, b7 B 续订劳动合同,指的是原订的劳动合同终止履行后,由于生产、工作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协商一致,继续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其理由是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职工进行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在录用劳动者时的试用期内这些情况已经基本搞清楚了,无需再次试用了。如果该公司与新到任的员工约定试用期并就劳动合同的条款进行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是受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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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n- z: u0 R3 D3 e+ y 律师提示:# B6 S+ P* _& [8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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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动者提示:如果你所在的公司存在这种情况,你可以理直气壮的拒绝,因为这是违法。如果你的老板认为你不能胜任工作,那劳动者可以要求公司对其进行调岗或培训,如果以后还不胜任,公司可以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 l; P: @' ? `3 l6 r! H5 R " ?) ~3 \6 T2 o! R3 [% Z2 o
对用人单位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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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注意:在实践中对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可理解为用人单位招用同一劳动者,无论岗位是否变更,劳动合同是否续签,或者终止一段时间后再次录用的,都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否则,就是违法约定试用期了。1 v+ Q" L. [1 `# D0 ?: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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