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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离职再次进入公司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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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7-5 15:24:3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同一用人单位对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k0 j) H6 [' n8 ]$ u2 d7 h: q
那么:离职再次进入公司的人可以约定试用期么?离职1年以上的工龄延续么?离职再次进入公司的但是换了工作岗位的可以约定试用期么?这个争论很大,拿出来希望有专业的HR讨论下。
* H+ I0 f1 j8 F; n)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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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7-5 15:34:50 |只看该作者 |楼主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如果一名劳动者与一个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期满后又续订合同或员工离职后,若干年后又重新入职,用人单位能否再次与该劳动者约定试用期?7 U0 Z# ~5 {5 M0 d
  
; U- F5 z# n. n' _  案例回放:
- F- `" A5 {8 x; w: p  
. F) A* k8 ]- b2 C  y6 N. n! Y   小王在某广告公司担任行政工作,与该公司签订二年期劳动合同,从2005年12月至2007年12月,负责帮助老板处理公司一些行政上事务,小王的工作得到老板赏识,由于工作出色,公司人事在2007年10月通知小王公司要调动其工作,负责公司成立的一个部门的工作,同时与小王续签二年劳动合同,并要求小王与该部门新到的员工一起将有两个月试用期,小王对此并未反对。但该部门成立后公司认为未达到公司设立该部门的目的,认为小王作为部门负责人未尽到职责,于是,公司以小王在试用期内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与她的劳动合同。对此,小王不服气,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经审理裁决,广告公司和小王约定的试用期因违反劳动法规定而无效。广告公司不得以“试用期内表现不合格”为由解除与小王的劳动合同。
" D/ Q5 G: u# x8 {0 a  律师点评:
5 s9 ^. N7 _* j: P0 k# f$ v  续订劳动合同,指的是原订的劳动合同终止履行后,由于生产、工作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协商一致,继续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其理由是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职工进行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在录用劳动者时的试用期内这些情况已经基本搞清楚了,无需再次试用了。如果该公司与新到任的员工约定试用期并就劳动合同的条款进行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是受法律保护的。, o5 q2 E" j9 K+ ^( \" K/ G
  , y- P# A5 \* p$ X! p6 o
  律师提示:
2 s4 d! v, g* o! c  ]+ o  
9 X! E. b, t- Z% o) Y  对劳动者提示:如果你所在的公司存在这种情况,你可以理直气壮的拒绝,因为这是违法。如果你的老板认为你不能胜任工作,那劳动者可以要求公司对其进行调岗或培训,如果以后还不胜任,公司可以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 k; a; Q( B1 B2 K$ s$ D+ |  $ i4 K, e  P+ e/ B2 s5 c1 C0 K( x8 Q' v
  对用人单位提示:
- C; t$ t% `8 H, C6 F  $ p9 _7 Q" [5 D1 X' X; C" X8 S
  用人单位应当注意:在实践中对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可理解为用人单位招用同一劳动者,无论岗位是否变更,劳动合同是否续签,或者终止一段时间后再次录用的,都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否则,就是违法约定试用期了。
9 n! }" M, D$ X#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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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5 15:58:40 |只看该作者
回答如下,仅作参考+ t* x1 B- @$ {8 v7 _- S2 q
1.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有明确约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从此条文可以理解为,劳动者离职后又重新入职,同一用人单位不得再约定试用期。本条规定也符合法律设立试用期的初衷,试用期着重考查的是劳动者的思想品德、劳动态度、个人品格等,因劳动者之前已在该用人单位从事过工作,对以上内容已进行过考查,故不得再另行约定试用期。可以用其它方法:如同这名员工商定一个短时间的考察期,但工资同正常工资。  h! S& k! B7 R4 t
2. 工龄的话要重新计算了,重新建立的劳动关系啊,之前的已经结束了。不过实际操作中还是看各公司的规定,如果从人情化而言,可以延续。没有看到相关规定,但一般来说,这要看公司如何规定,如无相关规定,可以自行决定。+ t8 F/ J& s/ l* `4 Q/ z, {
3. 只要公司主体没变应该不能在约定试用期的) p* @* q4 O/ V. x: G! L5 L% ^
我就是我,是颜色不一样的烟火.天空海阔,要做最坚强的泡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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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5 16:45:43 |只看该作者
6个月以内的视为延续,超过6个月的可以重新开始。
專業是受人尊重的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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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5 17:50:45 |只看该作者
1、离职,再进入公司的,哪怕不同岗位,都不可以再约定试用期。依据: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一辈子)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6 R# P3 x$ v. l0 D: }5 O4 @: Y' L0 g; g2、离职半年左右,即从新入职的,一般都会认定要继承工龄。离职1年左右的,看实际情况该员工在这1年时间里面有没有在其他公司任职,且有一定的时间。有的,不继承工龄;没有的,很可能还会被认定要继承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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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5 20:23:07 |只看该作者
首先试用期肯定是不能在约定了。关于工龄延续的问题,不知道你们这个是否延续主要用于哪方面管理,因为大部分管理工作都不会涉及这块内容,如果因为年金等事项这个企业有自主规定的权利,关于年休假和确定连续工作满10年导致无固定期的问题,这个操作上可能会有些影响,通常的建议是大于劳动争议诉讼时效的可以肯定不视为连续,低于的会有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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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0 14:44:31 |只看该作者
回复 5楼 四眼仔David 的帖子9 ^' z% c0 G& `3 d- j
我想问的是既然试用期不能约定了,那么假如一个人重新入职后从事的是同一岗位,那么对他新入职后薪资有什么限定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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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1 11:00:44 |只看该作者
回复 7楼 newgan 的帖子- y  Q3 r6 M6 E* F- _; ~  c7 g) \" `
- E* y8 g4 Z7 O6 b2 _# _
这个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以及同等岗位最低吧~~哈哈$ O1 a! s) j9 i* F
一般按回原来的,就差不多了~ & f/ R; ^+ j) {: n8 N9 q0 Z  h
毕竟不能用的,你们也不会让他回来( H7 h- R- n& \( C, L, b"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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