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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社保的追溯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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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2 15:54:0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公司有名离职的员工反映自己08年初刚入职时的3个月未缴纳保险,现在要求公司给予不教,两年多年的事情公司有义务为其补缴吗?
另外如果补缴,如何办理手续呢,因改员工是去年离职的,其合同也无法找到了,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处理呢?请教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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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2 16:25:48 |只看该作者
不管是多久之前的事情都要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至于手续应该看你们那边的先关规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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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2 16:34:25 |只看该作者
不管是从哪年没交,只有员工离职两年内,或在职的都要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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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uiqiu  你是指员工只要离职时间在两年内都可以追溯前公司的保险情况,而不管是什么时间的保险吗。假使05年入职,09年底离职,那他现在也可以追溯05年得保险情况吗?这个有依据吗,北京的政策。谢谢!   发表于 2011-8-12 17: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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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2 16:35:14 |只看该作者
理应补交的 合同应该存档的,各个公司有不同的保管期限,尽快处理 否则容易有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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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kkk2010  赞同版主!  发表于 2011-8-12 16:38  回复
zhuiqiu  关于保管期限,我也有点疑问,合同保管期限在法律上有规定的吗?劳动合同的保管期限一般是多久,有什么影响么?  发表于 2011-8-12 17: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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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2 16:48:30 |只看该作者
社保追溯期為2年﹐即員工離職日往前追溯2年﹐如果是2010年中或年底離職的﹐員工就不可以對2年前的保險進行追討。

点评

zhuiqiu  这个有依据吗?我也看到网上有不少这种说法,但是没有明确的依据,我知道关于工资追溯期是两年,社保这个不知从哪找到法律依据。  发表于 2011-8-12 17:11  回复
我们可以自己长得不漂亮,但绝对不能让自己的人生不漂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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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2 17:37:01 |只看该作者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迟交、少交和不交养老保险费的,员工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同时,根据国家《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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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威尔  专业啊。  发表于 2011-8-15 23: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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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以自己长得不漂亮,但绝对不能让自己的人生不漂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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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5 07:10:29 |只看该作者
爽点,再给力点,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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