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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的员工同样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期的一个部分,应当依法缴纳社保。 试用期尽管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协商约定的考察期,在此期间存在很多不确定性,但根据《劳动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也规定,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中,也就是说,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已经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因为,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都属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就应当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企业不为试用期劳动者缴纳社保属违法行为。 进一步分析,如果劳动者明确承诺不要社会保险,单位是否可据此不为员工缴纳保险?答案也是不可以。《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因为社会保险是国家为员工的生活、医疗保障而实行的强制性保险。所谓强制性,就是由法律法规直接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双方当事人不得自由协商。因此社会保险是否缴纳、如何缴纳都不是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可以相互商量的事宜,用人单位应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即使双方有书面约定,只要与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相违背,约定也是违法的,订约双方还是应该按照法律法规来执行。这就意味着劳动关系一旦确立,用人单位就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有两种后果。一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可以以此为由提出辞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二是劳动者可以向社保经办机构进行投诉,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社保经办机构在征缴社会保险费的同时,会加收一部分滞纳金。因此,从维护双方利益的角度出发,单位应及时为试用期内的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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