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筹建期间入职没签劳动合同 员工能要求2倍工资赔偿吗
' G: U5 g( i! H0 c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 王肇文律师
: U' U0 @8 Q8 Y& T ?' n【案情介绍】 陈小姐在2008年6月15日入职某正在筹建的A公司,任职总经理助理兼前台工作,每月工资为1800元。A公司在2009年2月27日登记注册成立。单位一直没有与陈小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2009年3月12日,陈小姐以单位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赔偿,陈小姐的请求能得到支持吗? 劳动仲裁委员会是驳回了陈小姐的请求,陈小姐不服,起诉到一审法院后,一审法院是支持了陈小姐的请求,判决A公司向陈小姐支付2倍工资的赔偿:14172元,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改判为:A公司无需向陈小姐支付2倍工资的赔偿。 * |1 O7 i$ M! I9 `) w. Z) b$ K. e
【案例检索】 一审: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09)云法从民一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2010年1月8日) 二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477号民事判决(2010年6月8日) 7 U: J9 p+ S; y) @/ P+ W
【律师分析】 在现在的司法实践,多数意见是支持劳动仲裁机构和二审法院的。本案件的争议焦点是在筹建期间单位是否需要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单位是否需要支付2倍工资的赔偿。从本案件二审法院的判决可知,法院认为公司在筹建期间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而本条所指的企业应是具有经营主体资格的独立法人,而依法成立才具备法人资格。独立法人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在《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法人)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而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劳动合同本身就是一种法律行为。因为单位没有注册成立,而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也无效。据此,公司在筹建期间没有权利也没有能力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不受到《劳动合同法》第2条、第10条、第82条的限制,单位并不需要支付2倍工资的赔偿。另本案在公司成立后到该员工实际离职,没有超过1个月,所以也不存在支付2倍工资的问题。佛山地区劳动仲裁机构、法院的观点与广州中院的观点一致。佛山中院、佛山劳动仲裁委员会在2011年2月25日作出《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27条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筹备阶段入职,如双方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起算时间应自用人单位成立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开始计算。” ( g0 B# L; h9 x) R3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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