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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索赔,请注意时效
用人单位故意不订立劳动合同是一种严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劳动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第九十八条:“用人单位……故意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实践中仍有不少用人单位招(聘)用职工后,没有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这种情况被视为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尽管事实劳动关系在建立形式上存在缺陷,但仍然是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因此,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诉。而只要当事人能提供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就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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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公司的主管部门反映,协调解决。 : P9 Y" G, l4 _, @6 g5 T/ D
2、向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反映、投诉,要求予以纠正。
R6 y. Q$ h- O8 {: F( C7 D3、向单位所在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应在“发生争议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仲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3 S& f! p) w/ {. V如果对仲委会的裁决不服,须在仲委会作出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击起诉。 $ o+ ]. n' q" k) h5 x C# K) j
4、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投诉 # d2 x, g# O& Y/ Y7 x6 m
劳动监察机构会依据劳动者所提供的有关证据,对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都接受举报,不受时效限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劳动者不要因此而忽视了投诉期限,因为现实中有许多劳动者因时间相隔太久,单位已不存在,或者原始资料已遗失,给监察工作带来困难。
0 e+ r! \) u! A* e# Y: a供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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