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局长,您好!我是一名外省来京务工人员,2009年7月29日入职北京宝鑫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位于通州区,台资企业)。入职时书面约定了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工资为5000元/月,试用期过后7000元/月。可是,到了20009年12月17日公司才以试用期未通过为由口头解聘我,也未给我开具相关解聘证明;期间公司也一直未与我签定劳动合同,也未给我上五险。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我于20009年12月21日到通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通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于20009年12月23日给我发出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告之我要等到四个月之后才能开庭。法律明文规定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结案,可仲裁员告诉我因为现在案件太多,人数少而忙不过来,让我多向上边反映反映给增加些人手。我觉得这样的回复太不可理解了,为什么不能站在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去多考虑一下问题呢?我是外来人员,在京租房住,还有一个一岁多的小孩要抚养;现在公司无故解聘我,本人也失去了工资收入来源。并且公司也一直不给我开具相关解聘证明,本人一直是从事企业管理工作,重新找工作时,新单位都会要求出具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解除证明,可我现在什么书面证明也没有,根本没办法去找新的工作。要等到四个月之后,结果会如何?仲裁结果能否执行下去还不得而知!这么长的时间谁来解决我吃住及抚养子女问题呢?《劳动合同法》是来解决问题的,不是用来折腾劳动者的!我希望高高在上的政府职能部门能下基层去监督和调查,提高政府的办事效率。我想政府也不愿看到每个劳动者都采用极端的方式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肩负起政府部门的职责,多为百姓办实事吧!
还有不到8个小时就进入新年了,可是我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心情就像此时北京的天一样是灰色的。刚刚从通州区劳动保障局回来,本来是去想解决仲裁问题的,却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科长当成了诉苦对象,他向我大吐了近一个小时的苦水:通州区2009年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案件有5000多起,在整个北京地区排名第五名;其中截至到2009年12月26日09年未结的案件还有800多起,2009年12月26日以后受理的案件计入2010年,到今天已经受理了将近700起。通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现只有9名仲裁员,每天满负荷审理的话,我的案件也要排到六个月之后。听后,我就向科长咨询:既然这样你已经确定我的案子在60天之内不能完成审结,可不可以出具一个不能按时结案的证明,我可以到人民法院真接诉讼?科长笑着说:现在不能给你出具,你等也要等到第60天;即使到第60天审结不了,我给你出具了证明;通州区人民法院也不可能给你受理的。我又问:仲裁法不是明确规定60日不能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吗?科长又笑了:在这方面劳动合同法和仲裁法之间有冲突的地方,法院就是不受理你也没办法啊。说到底这都立法部门惹的祸,那些制定法律的人整天坐在办公室内,根本不了解下面执法的难处。看你也是个有素质的人,希望你们也能向媒体和相关部门反映反映,我们自己每次开科长会议都提,但从来没得到真正解决。听完科长的一席话,我真的无语了!《劳动合同法》已经实施两年了,难道我们的立法部门在立法时从没想过这些现实问题吗?劳动争议案件激增,办案人手不够,这难道是普通劳动者造成的吗?政府部门不能协调解决的问题,最后推给劳动者这合理吗?这真是立法部门的悲哀啊!我一直从事企业质量管理工作,也会负责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的维护工作,经常也会制定一些质量管理制度;在制定之初总从整体的角度,去咨询各部门的意见,拿出初稿经过会议讨论,讨论后试运行一定时期,跟踪改进后再正式推行;每年在管理评审会议上还会做管理制度运行的改善工作。我想:小到一个公司,大到一个国家大体都该如此吧。实际执行不了的法律只是一纸空文。我想《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是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但是在立法之初有人评估过维权的成本吗?就以通州区为例吧,一个外来人员在京维权,从立案到开庭要六个月,仲裁结果出来还要有15天的申诉期;若公司不履行仲裁结果,还要到人民法院去起诉,就按两个月可以强制执行完成,算下来近九个月。九个月的吃、住、费用是多少?长时间的精神压力有多大?劳动者住在哪儿?生活费用谁给?子女谁来抚养?劳动者有那么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吗?原有的劳动关系不能有效解除,劳动者怎么能找到新的工作呢?为什么一个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劳动争议案件迟迟得不到解决?为什么不能强制每个公司预交员工工资保证金呢?为什么不能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劳动争议案件走简易程序先行赔偿,以维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呢?案件多的问题在立法之初不可预见吗?人手不够的问题在当初执法资源配置时为什么不考虑呢?为什么这些问题发生冲突时,每个部门都在诉苦,却没有谁愿意站出来承担责任和解决问题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