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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的提起与受理(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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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3-12 15:06: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因返还单位或个人财物的争议,是否作为劳动争议案件?; k1 ]4 o, z9 ] z! q8 p 答: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占有对方财物的行为与劳动权利义务相牵连的,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占有对方财物的行为,与劳动权利义务没有关系或属非法占用或临时占有,因此发生争议的,不作为劳动争议案件。 6 e3 E0 [; K: C6 o. i8 E[说明]: Y. k. V, p! G& }本条是关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返还财物而引发的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的规定。6 T$ A% y6 W( z5 G8 [( w 一般情况下,因占有财物而引发的纠纷属于一般民事纠纷,不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因而也就不适用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仲裁期限的一些特别规定。但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占有单位财物往往与劳动权利义务相牵连,例如劳动者占有单位财物是基于劳动合同,或与劳动合同期、服务期相关,对这种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 [# d1 w- t5 p1 p (理由): ( A% a: J+ p# Y& u, X3 q& M 民事主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占有单位财产一般是基于职务上的需要,如单位会让其占有劳动工具或其他设备,这种占有在劳动关系结束时就没有了依据,占用方应当将占有物返还给财物所有人。合同履行中也应强调诚实信用。在合同解除时,合同一方有协助、通知等附随义务。从附随义务的要求出发、占用财物的一方也应返还占有的财物。* @8 D" q% D- m( K# @0 `6 G [立法例]:+ ^8 ?* ~ Y3 J$ |( J% t0 Z8 x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2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w! V# L- v; s V; j% C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4条第2款: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 d8 J+ @7 e7 ~ [) h' i, s. [ 3、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第2条: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他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 0 f: d' m ]6 }3 V 4、劳动部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对“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押性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l50号):对用人单位向职工收取的“劳动合同保证金”、“劳动保护物品及生产工具使用(承包)抵押”等行为应予以制止。* {( z2 x% \" e( }: {4 S- M 对于一些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后,根据本单位经营管理实际需要,按照职工本人自愿原则向职工收取“风险抵押金”及要求全员入股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行为,不属上述规定调整范围。但是,用人单位不能以解除劳动关系为由强制职工缴纳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入股(实行内部经营承包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实行公司制企业的董事会成员除外)。否则,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处理。 6 Q: }/ s/ ?4 y(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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