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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补偿未谈妥能拒绝交接工作吗?(转贴) [打印本页]

作者: 晓兵    时间: 2004-3-15 13:26
标题: 补偿未谈妥能拒绝交接工作吗?(转贴)
+ V" O }( \( I) P" L 3 N9 }# d+ e- I; }# \7 Z6 d 网友zhuiqiu问:! a: P" N7 k8 s ( s/ d! [6 q+ ?1 K+ V我最近收到公司辞退通知书,但与公司签订的合同期限没到,公司给我的经济补偿与我的期望(按“劳动法”和“经济补偿法”的规定)不符,如下: - m, q! N7 g# P6 U! V' R ; i8 C C) R, j! c) V# A我在公司任财务工作已经工作一年半,公司给的辞退通知书没有提前一个月,按照“劳动法”和相关经济补偿法,公司应该给我赔偿3个月的工资,可公司口头答应的却只能给我一个月工资的补偿。 , W( L7 _1 G6 s' H0 d* Y5 I " \7 C |# f' B9 e. ~3 S% @7 H针对上述情况,我可以不办理交接工作么?若我不办理交接工作,需要承担什么后果么? ' d0 v& ^, n- I! ] " [# e' J l6 Q 恳请知情人士能给予答复帮助,谢谢! ( A% M9 r; a0 X6 C* O0 F 4 k/ j) K, g ]劳动法苑苗其巍答复: + o# Q8 r, W( e1 c! ~) W , j; ~" F# g) v' h* F首先,我要澄清,中国还没有《经济补偿法》,提问者所说的经济补偿,都是在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中出现的。按照上海的地方规定,如果您确实已在该公司工作了一年六个月以上,那根据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确实应该给予你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加上一个月代通金。(经济补偿金的详细计算方法请见:《经济补偿金怎么算?》)当然即使是按照全国的规定,也应有一个月经济补偿和一个月代通金。不过是不是应办理工作交接还要看实际情况。 4 w$ ~9 \. I% E( \8 S9 y ) T" |; W: @& k2 o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公司并不能随意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法律采用列举的方式,将几种可以解除的情况详细得说了出来。大家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至二十七条。不属于这些范围内的原因不允许公司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即使解除了员工也可以要求恢复履行,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 _3 V7 O( X* e$ m4 ]# [ & i: {; p0 E6 u* _4 P/ l$ F实际生活中,不是有那么多人愿意还在一个曾经打算解雇他们的公司里工作的,所以演变成与公司协商解除的比较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就是员工与公司协商,双方在一定条件下解除劳动合同。这里面的“条件”由双方之间协商决定。法律尊重双方自己的意思,即使条件与法律不符合,只要有协议,也是尊重协议的。提问者所述说的情况就有点类似于此。公司只肯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但是劳动者则坚持至少应该按照法律有三个月工资作经济补偿(含替代通知金)。如果提问者愿意接受公司的条件的话,可以解除;如果不同意,那公司解除的通知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8 s& S' @- ^2 h( C$ S " B' q0 o( Y) S7 U, ]) Y 在协商解除的情况下,员工应该做好交接工作,这是解除合同的一项附随义务。如果由于未交接而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员工还要承担责任呢。在恢复的情况下,也就无所谓交接工作与否了。 % P) i% _/ x6 T. T$ K 0 [, ^0 ~/ A2 B' `! _
作者: 六月飞雪1    时间: 2004-3-25 14:45
标题: 不能
应该以大局为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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