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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吧?
北京规定:晚育女工增加休假30天
摘自http://www.china.org.cn/chinese/renkou/278281.htm
为了配合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草案已拟出。记者昨天从草案中看到,草案对《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做了相应的内容调整,增加了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经济帮助的内容,再次明确对晚育奖励,对晚育女职工增加奖励假30天,假期也可由男方享受。
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时,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3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第二十四条规定:“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有利于独生子女父母的老年保障制度和措施。”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草案再次明文规定保护公民的婚假和产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赵中鹏 崔红)
《北京晨报》
结婚登记、婚产假规定
摘自http://www.suda.edu.cn/department/renshichu/gz8.asp
(1)结婚登记:
青年男女教工办理结婚登记,需符合国家规定的晚婚年龄,即男青年年满25周岁,女青年年满23周岁,具体手续,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本部门审核盖章,携带身份证及申请书到人事处办理婚姻状况介绍信,然后去保卫处领取户口证明,去医院进行婚前体检,接受必要的婚前教育,最后去民政局婚姻介绍所正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教工因离异需再婚者,除上述手续外,须出示离婚证明,方可开具婚姻状况介绍信。
(2)婚产假规定:
婚假:
男女双方符合国家规定的晚婚年龄依法登记结婚,且无未婚先孕的初婚夫妇,婚假为十天。
产假:
女职工法定婚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生育者每多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一般不得提前或推迟使用。
已婚妇女24周岁以后初育或晚婚生育第一个孩子者为晚育。晚育的初产妇女无未婚先孕,在落实节育措施并领取独生子女证后,享受晚育假30天。
晚育产妇在生产时,其丈夫可享受护理假5天,难产增加2天。
产假期间逢寒暑假,产假期可顺延。
请假手续:
凡请婚、育(产假)均需本人事先申请,由本部门同意后到计划生育办办理有关手续,并将考勤报人事处。
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问题
负责人你好:
我想就北京地区女职工产假的假别及工资待遇进行咨询。 我公司对产假的规定是:顺产90天,难产再加15天是105天。产假期间停发所有工资和补贴。 我想了解一下北京地区是怎么规定的。我单位的制度是否合理合法。谢谢
提问人,您好:
回答您的两个问题。 1、国家规定,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 2、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京劳法发【1995】463号)文件第10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在没有新的规定之前,由企业确定其工资待遇,但其水平扣除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企业职工因工负伤期间的待遇按照上述规定执行。本市还没有关于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待遇的最新规定,所以,按照上述规定执行,本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为495元。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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