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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感于现在越来越多的骚扰电话、广告电话、广告短信,上传下面的信息跟大家分享: 最近发生在在中国上海的一件事,2010年8月5日,上海浦东法院对一起特大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作出一审判决。10名被告中,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最多的达3000余万条。犯罪分子利用在招聘公司、人才公司工作的机会,私自复制公司内部的客户资料。还在免费的招聘网站上,发布虚假招聘广告,吸引求职者主动“上钩”,骗取求职者个人简历,之后每条简历以1角钱至5角钱的价格出售。
案发后,陈某介绍,他曾经咨询过律师,“律师说法律没有规定这样做是违法犯罪的,我就心安理得地做下去,后来(《刑法修正案(七)》出台后)再也没有关心过相关的法律政策规定。” 经过审理,法庭作出一审判决,10名被告人均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窃取或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已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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