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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job导读:再过3天,葛某在某公司的工作年限就连续达到10年。可是当天,公司突然要求其辞职,并表示一个月后可再与他签订劳动合同。期间,葛某可以在家休息,公司愿意给其1500元失业补偿。如果葛某不同意,公司将单方强行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葛某心里明白,公司目的在于不想让自己成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迫于公司的压力,又不得不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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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人才网指出:《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9条也指出,上述10年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本案中,葛某的情形明显与之吻合。公司采取先让葛某辞职,过段时间再办入职手续的方法,目的在于使其工作年限不再连续,从而不必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此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即使葛某已被迫接受,也没有法律约束力,葛某仍有权随时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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