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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国税总局:解聘补偿金按规定缴个税【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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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5 11:10:4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新京报讯 (记者李蕾)近期有纳税人咨询,单位给予解聘员工的经济补偿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昨日回应称,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要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服务司称,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金,由于双方的劳务合同关系已经终结,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不符合上述文件精神,因此,实际上不应界定为补偿金,对这部分收入按照规定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答实录:

【问题】有纳税人称,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员工一笔经济补偿金,单位给予解聘员工的经济补偿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解释,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设区的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要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一方面,上述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金,由于双方的劳务合同关系已经终结,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不符合上述文件精神,因此,实际上不应界定为补偿金,对这部分收入按照规定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

登高必自卑,行远必自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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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5-15 11:19:27 |只看该作者
不界定为补偿金,界定为什么,说清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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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  这个得跟国税局反应。。。  发表于 2012-5-15 11: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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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5 11:30:30 |只看该作者
山头主义严重,各取所需,老死不相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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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5 11:35:43 |只看该作者
补偿金本就是为了公平而设立的,国税竟然还要在这抽税,真太不合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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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5 11:36:38 |只看该作者
只是个务实的案例,望楼主不要在人事方面太多的精力,否则在HR方面就会绊住脚
8 k. z7 z2 O6 e! v  P& v/ h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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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  受教  发表于 2012-5-15 12: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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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5 11:51:08 |只看该作者
此新闻今早一起来就看到了,用一个字评价: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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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  嗯,两个字:非常狠  发表于 2012-5-15 12: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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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5 13:42:50 |只看该作者
解除合同与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为什么不能按照相同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E& w/ J& @+ f5 E#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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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  其实作为劳动者,我就觉得不该收  发表于 2012-5-15 20: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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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5 14:18:51 |只看该作者
不太明白,有什么不一样,为什么要区别征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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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5 16:22:28 |只看该作者
小差火 发表于 2012-5-15 11:51 1 V" T* S$ l9 u# k4 j
此新闻今早一起来就看到了,用一个字评价:狠!

! H' ^# u2 a! a( l! f$ m朋友,我识数的,三个字:很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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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善若水2010  哈哈,有才。  发表于 2012-5-15 22: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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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5 21:42:03 |只看该作者
感谢分享,学习了。
做人力资源工作一定要有原则性,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更是如此。否则别人会以为你好欺负,让你吃亏不讨好。自己不给自己定位,别人就会给你定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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