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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很多人讨论退休人员返聘问题。包括合同签订问题、保险处理问题、最低工资标准问题等等。为了方便大家查阅,我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东西,和大家分享。如有不当之处,多多指正;如有问题,多多讨论。 一、最常见问题列举: 1.我国的法定退休年龄为男60周岁、女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因此,劳动合同在劳动者男60周岁、女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时自动终止。劳动者退休后当然可以继续工作。但我国法律规定,在签订或履行劳动合同时,当事人必须具备法定的资格,即当事人要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退休人员已依法退出劳动领域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不具备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退休人员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双方建立的关系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畴,双方所发生的争议不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聘用退休人员应及时签订聘用协议,而不签订劳动合同; 2.聘用协议的具体内容可由用人单位与退休人员协商确定,但聘用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聘用期内返聘人员的工作内容、报酬、劳保待遇等。用人单位不承担为返聘人员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义务。为了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还是建议参照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签订书面的聘用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另外,参照一些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参照本办法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是不能为其办理相关的社会保险手续的,则无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那么为防止因公负伤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并降低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建议为继续工作的退休人员购买商业的意外伤害保险。一旦发生意外,单位可以减少需要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的风险。 3. 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工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妥善处理;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聘用单位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从国务院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结论,退休返聘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同样参照工伤保险相关待遇进行处理,但由于离退休人员不受劳动法规调整,与企业发生争议不能通过劳动仲裁方式解决,可以直接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 4.用人单位支付返聘人员的劳动报酬可不受最低工资限制,双方协商一致即可; 5.用人单位在解除聘用协议时可不依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当然也可以支付; 此外,有个忠告:尽量减少聘用退休人员,除非是关键技术人员和其他的稀缺之才,确需聘用退休人员的,应充分了解返聘人员身体健康状况,并尽量安排返聘人员在非危险性岗位工作,且聘用期限一般不宜过长,避免出现更多的问题。 —————————— —————————— 二、法律法规规定和其他常见问题 ●国务院《关于严格执行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81]164号)第2条规定:“工人退休后,一般不留在原单位继续工作,其他单位如果确实需要聘用有技术和业务专长的退休工人作技术和业务指导的,必须由原发退休费用的单位、聘用单位和退休工人三方签订合同,并报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后,方能聘用。” 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出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因此,离退休人员被再聘用时,应依据上述规定或者三方,或者双方签订书面聘用协议,特别是对国家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如医疗保险等方面的内容,应作明确的约定,以便共同遵循,若发生劳动争议,处理起来也可作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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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p8 ?- O1 o- W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的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D2 M2 y* H2 h* D. B- R/ M$ r+ w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的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 u3 |! N8 K' Z
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7 ^3 Y, B% L% T6 f9 O6 e1 F$ J
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8 `% _5 _9 s& X8 O% Q 3.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 \$ A# B( D7 | N 4.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b/ ?5 ~4 q1 m! n0 [, m
h/ E+ e) X" C3 D% {) d/ }& ] ●保险享受人定居地点变化时如何办?根据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号)规定,在国内异地居住或出国定居的离退休人员,经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其基本养老金可以委托亲属或他人代领。在国内异地居住的,也可以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邮局、银行寄汇给本人;出国定居的,若国内无亲属或他人代领,本人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款寄汇至国外的,汇费由其个人负担。 ●养老保险缴满15年后不再继续缴费,可否申请退休?不能。从参加工作之日起,就应参加养老保险且需连续缴费。在此期间,只有升学、入伍、判刑、劳教期间不缴费,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也可以选择不缴费,除此之外, 应按规定连续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
2 h) ]$ u' Z, l ●如何确定养老金领取时间?退休人员养老金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退休的次月起开始领取。企业因各种原因逾期给职工办理退休,其退休时间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间为准,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按达到法定年龄退休时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执行。因企业原因使退休人员未能按时领取的养老金,由企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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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V, N. U9 S0 o& y* i, L* j9 [ ●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时应享受哪些待遇?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企业退休人员丧葬补助费按上一年度三个月在岗工资一次性发给;如果死亡人员有供养直系亲属,按本市上一年度十个月在岗工资发给一次性救济费。# ?; }8 i) E' _9 k' d; L
, H4 ^' r* L0 t- \5 {/ f" r.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顾法律网 本帖最后由 markkk2010 于 2011-8-27 14:23 编辑 ' t% e- q6 r2 z8 P(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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