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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待他的不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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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4-5-14 15: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我公司近期不景气,大幅裁员降薪。财务从原来的3500降到1500,但只要求她每月来一次为公司做帐和报税,她不干,要求加薪,公司不同意,她就提出辞职,但要求公司补偿她三个月的赔偿金(她在公司干了三年),否则就不交接。现在她又有了身孕,也不再来上班,我公司该怎摸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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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4-5-14 19:33:00 |只看该作者

要问员工

先问员工,如果公司付给她赔偿金她是否愿意交接?其实你们公司在劳动合同中应该规定相应的条款,这样可以限制员工这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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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04-5-16 11:24:00 |只看该作者

个人提出辞职可不给赔偿金

个人提出辞职可不给赔偿金,如果单位先提出就要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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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6-3 14:33:00 |只看该作者

三点建议

建议:1、对员工的劳动合同内容做出变动调整时——“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所以看来,相应的补偿金是较人性化的处理方式;. @: g! |/ T" H9 K6 d 2、通知其限期回单位交接,若超时恶意旷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将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到时候什么补偿也没有了), S+ O4 x, ^2 @2 f& w 3、劳动法规定女职工孕期不可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因为其他原因而附合解除劳动的的情况时,同样可以加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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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6-6 09:23:00 |只看该作者

我同意

我同意Jeanne的三点意见,你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由选择其中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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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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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6-7 19:25:00 |只看该作者

说点看法

一、合同中工资是如何约定的,如果低于原约定工资,则公司只能与员工协商解决,否则员工则为单方意志,只能继续履约。 " o8 J7 l8 o4 U9 V) q 二、劳动法规定:“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0 Z4 E1 ^/ `- E1 i5 [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 Z% k" Y* J P9 ?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 @' ]* [# `' r8 R3 r; t" Z5 m" G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u @8 u* U$ X! q6 `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N* z+ l: \9 i. n6 U 公司难道没有纪律规定?对于不接受正当的工作安排,可以给予纪律处分,但一定要符合法律程序。 7 u c1 D8 V+ r, m/ M, s; J$ l6 @2 `& {: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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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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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6-7 23:00:00 |只看该作者

企业:遵从法律吧!

按合同来办事吧,企业不景气不是员工的错,为什么总要员工承担责任,减薪和裁员是要遵照一定法律程序来办的,如果企业没有履行正当的法律程序,合同又有相应的约定,这位员工的做法并没有错,要求也没有过分。至于无故不来上班,倒是可以纪律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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