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登录 注册
首页 中人社区 中人博客
查看: 6160|回复: 19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分享] 劳动合同的解除流程

  [复制链接]

19

主题

9

听众

4746

积分

解元

Rank: 12Rank: 12Rank: 12

签到天数: 66 天

[LV.6]常住居民II

注册时间
2011-6-15
最后登录
2014-5-28
积分
4746
精华
3
主题
19
帖子
497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1-9-14 15:28:0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劳动合同的解除,可分为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三种情况。
一、  协商解除
协商解除,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互相协商,在彼此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 y5 G% x2 U) v% T: x0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且不违背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      被解除的劳动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劳动合同;
2、      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是在被解除的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生效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
3、      在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可以不受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的限制。
流程:
负责部门:人力资源部
参与部门:用人部门 财务科
1、    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出:公司及员工均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2、    达成一致: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
3、    工作交接:用人部门安排员工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工作交接;
4、    结算薪资和经济补偿:在员工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后,财务科应当结算并支付该员工的薪资;如是公司方提出解除合同,还应当结算并支付该员工的经济补偿;
5、    劳动合同解除:完成上述流程后,劳动合同按双方约定解除;
6、    出具离职证明: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人力资源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7、    备案:对解除的劳动合同的文本原稿及原电子档案进行备案,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二、  法定解除
(一)      单位解除
1、    过失性辞退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过失性辞退的法定情形有: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M, O$ m! ?* O' N' z% h. x
    流程:
负责部门:人力资源科
参与部门:用人部门  财务科
(1) 通知工会:用人部门/人力资源科将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通知工会。由工会提出意见,在研究工会的意见后做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2) 工作交接:用人部门安排员工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工作交接;
(3) 结算薪资:在员工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后,财务科应当结算并支付该员工的薪资;
(4) 劳动合同解除:工作交接完成并结清薪资后,劳动合同即时解除;
(5) 出具离职证明: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人力资源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6) 备案:对解除的劳动合同的文本原稿、原电子档案以及员工过失的证据进行备案,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2、    无过失性辞退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过失性辞退的法定情形有: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流程:
负责部门:人力资源科
协助部门:工会  用人部门财务科
(1)通知工会:用人部门/人力资源科将解除合同的理由通知工会。由工会提出意见,在研究工会的意见后做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2)提前通知:人力资源科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3)工作交接:用人部门安排员工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工作交接;
(4)结算薪资和经济补偿:在员工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后,财务科应当结算并支付该员工的薪资和经济补偿;
(5)劳动合同解除:工作交接完成并结清薪资和经济补偿后,劳动合同即时解除;
(6)出具离职证明: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人力资源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7)备案:对解除的劳动合同的文本原稿及电子档案进行备案,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3、    经济性裁员(20人以上)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的情形做了相关规定。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负责部门:人力资源科
参与部门:工会  全体职工  用人部门  财务科
(1)      说明情况,听取意见: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20人或占企业人数的10%)
(2)      上报有关部门:拟定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等相关部门报告;
(3)工作交接:各用人部门安排员工们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工作交接;
(4)结算薪资和经济补偿:在员工们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后,财务科应当结算并支付员工们的薪资和经济补偿;
(5)劳动合同解除:工作交接完成并结清薪资和经济补偿后,劳动合同即时解除;
(6)出具离职证明: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人力资源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员工们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7)备案:对解除的劳动合同的文本原稿及电子档案进行备案,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二)      劳动者解除
1、    劳动者单方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只要员工依照法定的解除预告期书面通知公司即可解除合同。
流程:
负责部门:人力资源科
协助部门:用人部门
(1)      接受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用人部门接受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并转报人力资源科;
(2)      工作交接:用人部门安排员工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工作交接;
(3)      结算薪资:在员工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后,财务科应当结算并支付该员工的薪资;
(4)      劳动合同解除: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劳动合同按时解除;
(5)      出具离职证明: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人力资源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6)      索取赔偿:如果劳动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解除期限、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非必经流程)
(7)      备案:对解除的劳动合同的文本原稿及电子档案进行备案,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2、    劳动者随时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流程:
负责部门:人力资源科
协助部门:用人部门 财务科
(1) 【接受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用人部门接受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并转报人力资源科;】(根据法律规定不需事先告知的除外。)
(2) 工作交接:具体由用人部门安排员工进行工作交接;
(3) 结算薪资和经济补偿:在员工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后,财务科应当结算并支付该员工的薪资及经济补偿;
(4) 劳动合同解除: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劳动合同即时解除;
(5) 出具离职证明: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人力资源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6) 备案:对解除的劳动合同的文本原稿及电子档案进行备案,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三、  约定解除
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解除的条件,当条件符合时,合同解除。
流程:
负责部门:人力资源科
参与部门:用人部门 财务科
当约定情形发生时:
(1)      工作交接:用人部门安排员工依照规定进行工作交接;
(2)      结算薪资和经济补偿:在员工办理完毕工作交接时,财务科应当结算并支付该员工的薪资(如果有经济补偿的,应当支付);
(3)      劳动合同解除: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并结清薪资、补偿,劳动合同即时解除;
(4)      出具离职证明: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人力资源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5)      备案:对解除的劳动合同的文本原稿及电子档案进行备案,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已有 2 人评分威望 金钱 收起 理由
HR剑客 + 15 很给力!
四眼仔David + 10 + 30 感谢分享,无论如何也得加个分~~.

总评分: 威望 + 10  金钱 + 45   查看全部评分

温故而知新,敦厚以崇礼。

200

主题

209

听众

192万

积分

荣誉版主

父辈的旗帜

Rank: 35Rank: 35Rank: 35Rank: 35Rank: 35

签到天数: 898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注册时间
2010-2-17
最后登录
2021-9-4
积分
1923470
精华
61
主题
200
帖子
4846

2012中人社区群英谱勋章 尊师重道勋章 最佳辩手 案例达人 超级精华大师 原创先锋 精华大师 晒图达人勋章 2011年人气会员勋章 校招达人勋章 2011年全勤会员勋章

沙发
发表于 2011-9-14 15:39:10 |只看该作者
看完了还是忘。。。还是得学以致用哎

点评

qd991  是啊,用过后,可以牢记  发表于 2011-9-14 15:47  回复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9

主题

9

听众

4746

积分

解元

Rank: 12Rank: 12Rank: 12

签到天数: 66 天

[LV.6]常住居民II

注册时间
2011-6-15
最后登录
2014-5-28
积分
4746
精华
3
主题
19
帖子
497
板凳
发表于 2011-9-14 15:40:52 |只看该作者 |楼主
今天得闲,为感谢中人网对我的帮助,赶紧的多作点贡献!
温故而知新,敦厚以崇礼。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73

主题

130

听众

20万

积分

超级版主

Rank: 50Rank: 50Rank: 50Rank: 50Rank: 50

签到天数: 746 天

[LV.9]以坛为家II

注册时间
2010-9-6
最后登录
2022-8-3
积分
201155
精华
51
主题
273
帖子
6791

中人守护者 2012中人社区群英谱勋章 小天使勋章 春节活动勋章 最佳辩手 月度伯乐勋章 案例达人 原创先锋 精华大师 我考证 乐分享勋章 2011年人气版主勋章 妙笔生花勋章 校招达人勋章

地板
发表于 2011-9-14 15:46:09 |只看该作者
五月好时光 发表于 2011-9-14 15:40 ' j+ a- x, v. d- x  ]
今天得闲,为感谢中人网对我的帮助,赶紧的多作点贡献!
4 C- f/ \$ {8 Q6 \
哈哈哈!谢啦!" T' I4 V8 w3 u1 ^- ~9 |
这文章很强大!要的就是实际操作的知识点!支持!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472

主题

75

听众

7万

积分

状元

人生の楽しみ

Rank: 32Rank: 32

签到天数: 769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注册时间
2011-6-1
最后登录
2023-2-17
积分
76028
精华
8
主题
472
帖子
7271

2012中人社区群英谱勋章 小天使勋章 最佳辩手 2011年全勤会员勋章 2011年人气会员勋章 晒图达人勋章 我要“脱光” 原创先锋

5
发表于 2011-9-14 16:00:45 |只看该作者
谢谢分享+ ^4 M, |* i( |; t% |# I7 {
争取理论结合实际
我就是我,是颜色不一样的烟火.天空海阔,要做最坚强的泡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syrah    

0

主题

4

听众

350

积分

书生

Rank: 3Rank: 3Rank: 3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注册时间
2010-9-15
最后登录
2012-6-17
积分
350
精华
0
主题
0
帖子
45
6
发表于 2011-9-14 16:03:46 |只看该作者
求实践!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6

主题

11

听众

1万

积分

会元

Rank: 19Rank: 19Rank: 19Rank: 19

签到天数: 400 天

[LV.9]以坛为家II

注册时间
2011-2-25
最后登录
2019-7-12
积分
13992
精华
0
主题
16
帖子
1845
7
发表于 2011-9-14 16:20:14 |只看该作者
实操性强啊。  ) S9 a& r  U3 {+ |) H
  LZ,你何止一好字可评价。。。

点评

五月好时光  我得再激再励!  发表于 2011-9-14 16:37  回复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340

主题

105

听众

37万

积分

论坛顾问

早起的鸟儿有虫吃,早起的虫儿被鸟吃!

Rank: 50Rank: 50Rank: 50Rank: 50Rank: 50

签到天数: 709 天

[LV.9]以坛为家II

注册时间
2009-6-8
最后登录
2023-1-10
积分
370438
精华
32
主题
340
帖子
5558

2012中人社区群英谱勋章 伯乐 最佳辩手 办公室点名活动小金人 勤劳的小蜜蜂 原创先锋 精华大师 2011年人气版主勋章

8
发表于 2011-9-14 17:03:22 |只看该作者
学习一下,增加一点知识。8 `2 U4 l& n' V2 B4 [6 h
对此。偶还想提点意见就是下次清注意把软链接给清理一下,谢谢。

点评

五月好时光  这个软链接还真不知怎么清理!不过下次一定注意,谢谢版主提醒!  发表于 2011-9-15 10:59  回复
我信奉一句话:宁可千日无机会,不可一日无准备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

主题

5

听众

6125

积分

贡士

Rank: 15Rank: 15Rank: 15Rank: 15Rank: 15Rank: 15

签到天数: 84 天

[LV.6]常住居民II

注册时间
2004-8-3
最后登录
2012-1-20
积分
6125
精华
0
主题
2
帖子
346

最佳辩手

9
发表于 2011-9-14 17:20:55 |只看该作者
这是个好贴,操作性很强,任何单位稍微修改一下都能用。楼主很用心!我们大家很受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4

主题

5

听众

619

积分

秀才

Rank: 5Rank: 5

签到天数: 21 天

[LV.4]偶尔看看III

注册时间
2011-9-7
最后登录
2013-7-4
积分
619
精华
0
主题
14
帖子
100
10
发表于 2011-9-14 17:56:26 |只看该作者
楼主,学习啦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