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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企业职工患病及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该员的医疗期应该为6个月,对吗?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2.员工在医疗期内享受何种待遇,是保证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即可?还有其他待遇吗?
如果你们当时合同有约定,就按照约定的来,但要符合当地法规;如果没有约定,按照当地法规,例如北京就是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可以根据相关情况给予其他的费用。
3.如果该员医疗期满仍无法上班,我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解除时需要赔偿吗?赔偿标准是赔一个半月 还是四个半月工资,有什么法律依据?
可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四个月半的工资,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47条。
4.我司只为该员购买了工伤保险,如果该员以我司未为其购买养老保险为由要求公司赔偿,可以吗?有何法律依据?
养老保险是法定社会保险,公司没有买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情形,员工当然可以要求公司补偿。公司需要补齐员工在本单位上班期间的所有法定社会保险。法据就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对社会保险的规定。
本帖最后由 markkk2010 于 2011-8-14 15:17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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