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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经理人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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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7-22 13: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2.激励过度。这与激励不足并不矛盾,主要表现在:一部分管理者,尤其是最高管理层的灰色收入,甚至是违法收入,构成了其收入的主要来源,从而显性收入的增减激励作用不大或根本不起作用;按照经济学的效用递减规律,收入达到一定水平,再通过提高收入来激励就非常困难,此时管理者就会更多考虑维持现状、规避自身风险等问题;精神激励过多,荣誉的光环太甚,或者“一叶障目”、忘乎所以,被冲昏头脑,造成决策失误,或者荣誉感麻木,丧失前进的动力。目前正紧锣密鼓推行的公务员高薪养廉制度,真实基于公务员工资偏低的状况设想出来的,但其是否能够起到预期效果,尚需拭目以待。一些资深管理者,基于当前“能上不能下”的用人制度,避免高位决策失误给自身带来的风险而丧失开拓进取的动力,满足于现状,丧失了许多企业发展的机会。一些民营企业家,如河北胜利造纸厂的马胜利,在荣誉光环的刺激下,一口气收购了30多家企业,最终因管理不力,使本来运转良好的企业陷入了困境。由此可见,激励过度同样会削弱激励机制的最终效果。 3.约束不力。管理者违背委托人的利益目标,其最主要的条件就是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即管理者了解的信息比委托人准确完整。避免“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出路就是委托人获取更多更准确的信息,对管理者进行约束。在他们背离委托人利益目标时,减少各种形式的报酬,运用舆论和道德力量抨击其不良行为,甚至解雇他们。但是,由于国有企业,包括一些民营企业,存在产权不明晰,委托代理责任不明确,“内部人控制”现象非常严重。作为国有企业直接所有者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或者主管部门,其本身的产权与责任关系就比较模糊,再通过其间接对国有企业进行约束和管理,客观上必然造成“所有者缺位”问题,甚至会造成内外勾结的严重恶果。另外,法律法规不健全,建设的步伐在一定程度上的脱离实际或者滞后,使得代理人在法制漏洞上有着比较广阔的博奕空间,这也造成对代理人行为的约束不力。会计信息失真、内幕信息层出不穷,误导了广大投资者和政府监管部门,给投资者造成了巨大损失,给国家宏观调控造成很大困难,约束不力由此可见一斑。 4.约束过度。行政干预过多,政企职能不分,是约束过度的主要表现。虽然《公司法》、《企业法》等法律法规明确了企业自主经营的权力,同时在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过程中始终作为重点来抓,但是由于隶属关系的客观存在,行政干预并能够也不可能彻底的消除,甚至会局部的蔓延,即使这种干预不是以行文的手段表现出来的,但比如领导的意图、有关方面的期望、所附的重托等,使得企业的管理者觉得在做出经营决策时不得不考虑这些因素,从而自觉不自觉的偏离经营的目标,违反市场运作的规律,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特别是针对民营企业来说,对于整个社会及其民营企业家自己,总觉得相对于国有企业自己是二等公民,只有通过更多的承担社会责任,如尽量的解决社会就业、报答社会,或者要对得起民营企业家的称号和国家给予的荣誉,往往容易受到隐形行政干预的影响,做出一些不符合市场运作规律的决策及行为。这种约束过度显然并不是强加给企业的,甚至是企业出于自愿所为,但其客观存在是毋庸置疑的,更何况在某些情形下,会遭遇到“穿小鞋”被打击报复的可能。约束过度除了会引发企业的非理性行为,增加委托人的监督成本,同时在上述类型的约束过度下,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产生委托、代理及社会三方的无谓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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