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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山东省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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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0 15:20:1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山东省人民政府3 S4 t' S) \# b% u2 S
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鲁政字〔2012〕3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学校:! M2 X  [4 P2 Z; C3 I5 S$ C, o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经研究确定,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1 N  D0 N/ B( S& m4 v+ v0 V* l' B
  一、调整后的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3类:1240元、1100元、9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3元、11元、10元(各市最低工资标准见附件)。4 T1 [/ l3 @2 j1 i) C) n9 o) t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2年3月1日起执行,鲁政字〔2011〕33号文件同时废止。$ O) X! t& j; s7 C3 ^
  四、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5 j; M# d7 N5 H/ e' h" B) d0 H  附件:各市最低工资标准表' O' ~2 w! W( K/ F) C
               山东省人民政府3 k8 Y1 H9 w9 l  {+ l* p7 E5 ^. K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劳动 工资 通知- u7 R+ P' n8 D) F. U# U' {# F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 9 I! l$ C, o6 S! w& }% U6 n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2月29日印发
有的时候蜷下身子,等待的却是能量积蓄后的纵身一跃……
zw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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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0 15:30:04 |只看该作者
抄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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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0 19:02:15 |只看该作者
估计南京也要调了
今天签到得了10分,哦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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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1 14:34:59 |只看该作者
收着~~~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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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4 07:36:14 |只看该作者
关于调整北京市2012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j1 x# z; z4 `6 Q  N
京人社劳发﹝2011﹞375号
0 g8 j. ]. a# O. B2011年12月31日
9 M: b) T1 V: |( y9 z4 k* J& I' p2012年1月1日执行% W" ^& \$ ?( B. V- c: h2 s& I- |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人民团体,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及各类企、事业等用人单位:
! A. ?/ i, y! ?5 F. |  为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合理增加城乡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众收入”的精神和国家人力社保部的有关要求,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c$ D5 v0 @5 Z* a( `  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6.7元、每月不低于1160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7.2元、每月不低于1260元。 7 c0 l; p# s' Y4 E& ]+ H2 h1 _5 r
  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 M; `6 h5 X6 h( g8 U( y  (一)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0 a* i( R+ |$ v. n# s) {7 w  (二)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0 s) s$ ?1 k( p/ C7 K" k/ }
  (三)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 W; R6 @9 B8 u$ P0 d) Q' u* G  (四)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它收入。 ) `0 h; Z! v# e* z+ m! n  [
  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3元/小时提高到14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30元/小时提高到33元/小时。
5 H& u3 i" a# H( X0 o  以上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 [  l% t  v1 Y, o9 H  三、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企业,要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保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应得工资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4 j' _7 F: O6 d& m: n. p
  四、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的企业,原则上应高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工资;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需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全体劳动者或部分岗位劳动者工资的,应当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或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 ]4 \0 d% o. P* H  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 ~/ l3 ~# v! W. t2 N3 ~0 T. n  六、上述各项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类企、事业等用人单位。 # I8 E" T5 \8 P( W2 ?2 `
  七、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2 H5 S! O7 j8 L
8 P9 i8 H( a4 @& }$ h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 ?" }$ ~* `0 q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1 C  h9 J7 K8 f5 Z2 V' j" Q7 Q0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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