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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国人力资源政策盘点(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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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3 16:35:0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资料来源:http://www.hroot.com/hcm/242/261270.html

2011年中国人力资源政策盘点
2011年12月刊 聚焦
对于中国的人力资源领域而言,2011年是具有历史意义的一年。2011年,我国的人力资源领域不断地走向法律调整,诸多民众关注的问题,在今年以法律的形式得到了诠释。这一年,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发布了中国人力资源服务行业首个国家标准;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7月1日我国第一部社保领域的综合性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开始施行,确立了广覆盖的社会保险体系,以法律形式更好地保障了参保人的权益……
十二五规划之人才强国战略
2011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正式颁布。纲要提出,全面落实国家中长期科技、教育、人才规划纲要,大力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快教育改革发展,发挥人才资源优势,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
  • 增强科技创新能力 推进重大科学技术突破、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加强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强化科技创新支持政策。
  • 加快教育改革发展 统筹发展各级各类教育、大力促进教育公平、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深化教育体制改革。
  • 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 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 深化工资制度改革、健全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制度、加快完善再分配调节机制、整顿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 造就宏大的高素质人才队伍 突出培养造就创新型科技人才、促进各类人才队伍协调发展、营造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环境。
  • 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加快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积极发展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
人力资源服务行业首个国家标准发布
中国人力资源服务行业首个国家标准——《高级人才寻访服务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正式批准发布,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高级人才寻访服务规范》的颁布和实施,对于规范高级人才寻访服务行为,促进和引领人力资源服务上水平,提升全行业的服务质量,推动人才强国战略的实施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 《高级人才寻访服务规范》为推荐性国家标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出,全国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定。
  • 该项标准包括高级人才寻访业务的服务资质、服务条件、服务流程和服务要求,以及对服务质量的控制等内容。
  • 标准适用范围包括在中国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从事高级人才寻访业务的各级各类人才服务机构,以及从事相关业务的各类管理咨询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施行
从2011年7月1日起,我国第一部社保领域的综合性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开始实行,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人社部制定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等配套规章,各地政府也陆续出台了与《社保法》配套的政策法规。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全部继承
  •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 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确定继续缴费地后,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
  •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人侵权造成伤病”医保也能报
  •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或居民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其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承担。
  • 超过第三人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支付。
  • 参保人员确需急诊、抢救的,可以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因抢救必须使用的药品可以适当放宽范围。
  •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可先行支付
1. 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
2. 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
3. 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
4. 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社保法》的相关规定追偿。
  • 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同时可享受医保报销
  •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可参加职工医保,其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也将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用缴费。
  •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后重新就业的,再次失业时,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 失业人员因当期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原有缴费时间予以保留,重新就业并参保的,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全职妈妈享受生育保险
  •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如有未就业的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也能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 参保职工未就业的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生孩子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出,但是不能享受生育津贴。
将在中国就的业外国人纳入社保体系
  • 2010年10月15日起,《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开始实施。
  • 外国人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 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 外国人死亡的,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 北京市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目前具备操作条件的险种只有养老、工伤、基本医疗保险,失业和生育保险暂时还不能办理支付手续,需要等待后续细则出台。
其他社保相关规定
  • 5年左右内使社会保障卡普遍具有金融功能。
  • "十二五"期间 符合条件老人纳入保障。
  •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发布。
  • 上海外来务工人员“综保”转“城保”。

个人所得税法修订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共向社会征集到23万多条公众意见,创单项立法征求意见数之最。2011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于2011年9月1日施行。
主要调整的内容
  • 免征额标准由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
  • 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由9级调整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将最低的一档税率由5%降为3%。
  • 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
  • 纳税期限由7天改为15天。
其他有关个税的规定
  • 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需代缴个税。
  • 个人借款给企业要缴纳个税。
  • 加强高收入外籍人士的个税征管。
  • 加强高收入行业个税征管。
个税起征点提高与相关政策冲突
  • 个税起征点上调后,一些既无法出具个税缴纳证明,又没有加入社保的外地户籍购房者,将面对一个欲购房而不能的现状。
  • 即便拥有北京户籍的市民,如果无法提供5年以上的个税缴纳证明,就连买车挂牌上路,都无法实现。
  • 出境游涉及办理签证,其中纳税证明是证明经济实力的重要依据。如果相关信息不充分,拒签的可能性非常大。
21个地区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平均增幅20%以上
截止2011年11月30日,全国已有22个地区上调了最低工资,月最低工资标准平均涨幅20%以上。我国将建立最低工资标准正常增长机制,月最低工资标准加将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消费者物价指数等因素,进一步建立健全以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行业人工成本信息为主要内容的企业工资分配宏观指导调节制度
  • 深圳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为1320元。
  • 在平均增幅上重庆最高,为32.8%。
  • 全国21个地区月最低工资平均增幅在20%以上。
  • 21个上调最低工资标准的地区中,以东部地区居多。
  • 至少有4个地区明确提到将最低工资与与消费者物价指数CPI联动。
  • 广东省政府公布的《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 规划》提出, 最低工资标准年均提高13%以上,四年内超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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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3 16:50:19 |只看该作者
非常感谢,很有心的朋友啊!
您可以更新记录决定我们一生的,有时不是我们的能力,而是我们的选择。, 让好友们知道您在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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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4 08:54:47 |只看该作者
很用心,这些个政策咱们可以与2012拿来做对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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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了...lz很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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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LZ,分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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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有心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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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谢楼主,你辛苦了
塑造自己被别人利用的价值!主动创造自己为别人服务的机会!塑造别人的利益最大化!虔诚的对待每一个人、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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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5 00:00:06 |只看该作者 |楼主
llq1228 发表于 2012-1-4 17:36
非常感谢楼主,你辛苦了

是转载的啦,互相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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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5 09:42:34 |只看该作者
不错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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