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名高级管理人员,1995年3月入职,已与北京某公司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已与该员工协商好,双方达成一致,该高级管理人员上班至2012年1月31日,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15000元,那公司应付该高级管理人员多少赔偿金? 我给的参考赔偿金如下: (1)2008年1月1日前的赔偿金按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赔偿如下,1995年3月-2007年12月31日共12年零9个月,赔偿金额如下15000*12=300000元 (2)2008年1月1日后的赔偿金按劳动合同法第第四十七条规定赔偿金如下:当时该员工于2012年1月31日办理离职手续(1月份工资已支付不包含在赔偿金内),2010年北京职工月平均工资是4201元,2008年1月1日-2012年1月31日共4年零1个月,赔偿金额如下4201*3*4.5=56713.5元。 最后赔偿该名高级管理人员是按(1)+(2)赔偿,还是其它?其实我的问题是按08年1月1日阶段划分赔偿时,两个阶段合并后是否有最高赔偿年限限制?象该案例最终的赔偿金额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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