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1月1日后的经济赔偿规定如下: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 ^/ E5 m' I# D7 X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 \; y& f/ [5 D8 D5 x. Z4 H4 O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u* k; f+ M6 T4 Z- a, @# v
我的问题是: 1、 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劳动者月工资高于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已明确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那劳动者月工资不高于即小于或等于月平均工资三倍的,补偿年限最高是否也是十二年,或没有最高年限限制?有人说新的劳动合同法却规定所有的经济补偿金最多支付12个月,我怎么没有找到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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