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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青春向北漂 于 2012-4-11 15:43 编辑
: \) {) k1 u6 i0 v! k, q" S
* S- h! B3 }3 R' ^) V0 B/ z1.关于经济补偿金问题 l1 e" z; T4 v# q
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要看具体情形。上文中提到的员工是个人申请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家中有事,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 b* ^+ u R$ x5 D/ `+ e7 j但用人单位的做法也并非无懈可击。一是在劳动合同到期前没有就是否续签劳动合同进行沟通,做出是否续签的决定。二是在该员工未上班2个多月后才解除劳动合同,之间这段时间个人认为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在本应采取主动辞退的情况下未及时采取行动。+ G8 d$ K' J, y3 |4 }7 C! N5 Q
关于2008年前的经济补偿,这个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在特定条件下解除劳动合同也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只不过支付标准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存在差异。
! M% G( }$ l$ _4 u9 z: @2.关于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下的休息日安排和加班问题。! O' V5 O7 J; d: @1 Y( {2 h* s
按照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5条的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G. a# D0 N5 [; i# C% O! X, H: e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 V( F: x9 o) O! ~& @& p3 W(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4 n; b2 k! B9 E: P+ m8 r" K/ {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 k* a( |, e+ ?. q0 |第6条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a8 r b6 V$ J
这里首先应当明确,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是需要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的。
j4 _1 G+ ?6 p( _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条件下,分别以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文中提到六休一,难免让人怀疑公司的综合计算工时制是个幌子。& V6 A n' A6 ~) }( a O B
此外,员工愿意加班就加班,这个问题好像公司也没有异议。加班的流程规范好,在一定程序上可以避免这个争议。+ M0 a k2 A( F) J/ k5 g
3.年休假问题+ k9 m# f. W; a5 F4 p
年休假是劳动者的权利,但年休假的安排并非劳动者一方说了算。用人单位可以就年休假做出安排。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 ~1 c$ C* V5 d1 x- ]如果单位能够证明安排了年休假,职工又没有反对的,可以按照公司安排执行。
6 b8 e( g9 g: `1 @, q4 W v; Z, S4.关于保险问题# i* ?# R- c J( R+ N" _8 s! W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缴纳社会保险。为什么要从08年1月补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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