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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重申出差交通餐费报销免征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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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4-12 08:23:1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职工出差的交通费、餐费补贴如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免收个人所得税。这是今天上午国税总局所得税司相关负责人在接受网友在线提问时透露的。此外,其还对补充医疗保险是否交税等问题作出回答。
      出差交通、餐费补贴报销不征个税
      网友提问:单位给出差人员发的交通费和餐费补贴是否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每月通讯费补贴是否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表示,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以现金方式给出差人员发放交通费、餐费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如果单位是根据国家有关一定标准,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发票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通讯费补贴,卢云补充道,如果所在省市地方税务局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规定了通讯费免税标准的,可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反之应予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网友提问:企业发给员工的福利是否都要如数纳入当月薪酬计算个人所得税?
      卢云表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我们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另外,根据《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仅列举了职工福利费的部分内容。
      如果此项费用确实是企业全体职工福利性质的支出,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对支出税前扣除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补充医疗保险需纳个税
      网友提问:补充医疗保险是否交纳个人所得税?
      卢云回答称,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替职工缴纳补充医疗保险,应与当月工资收入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下是在线访谈文字实录】
[ 主持人 ]  访谈将于9:30正式开始。
[ 主持人 ]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参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在线访谈。今天我们非常荣幸地邀请到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就所得税相关政策与网友在线交流。欢迎网友们踊跃提问,积极参与。
[ 主持人 ]  欢迎您卢巡视员,很高兴今天您能参与我们这次的访谈节目,首先请与网友们打个招呼。
[ 所得税司巡视员 卢云 ]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我与我的同事非常高兴来到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与大家沟通交流,回答网友提问。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 主持人 ]  卢巡视员,已经有很多网友向您提出了问题,我们现在开始回答问题好吗?
[ 所得税司巡视员 卢云 ]  好的,欢迎大家提问。
[ 孙勇 ]  关于国税函2009年3号文中的福利费范围问题,文件中的列举内容是部分列举还是全部列举?目前有的税务机关执行时是按全部列举来执行的,也就是文件中列举的内容可以做为福利费在限额中扣除,不在范围内的内容,属于与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 所得税司巡视员 卢云 ]          根据《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仅列举了职工福利费的部分内容。没有列举提问中提到的的费用项目如确实是为企业全体属于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目的,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对支出税前扣除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 斯特信 ]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可以免征、减征证企业所得税。请问:这个所得是净所得=收入-成本后吗?  是整个这个所得免税吗?还是收入免,成本费用可列?
[ 所得税司巡视员 卢云 ]  《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所称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该项目净所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该项目净所得为该项目取得的收入减除各项相关支出后的余额。
[ 张俊丽 ]  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请问:仅调整计税基础还是连同已提折旧一起调整?
[ 所得税司巡视员 卢云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此条所指的调整包括,根据发票调整企业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折旧额。
(本文来源:法制晚报 作者:宋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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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2 08:25:51 |只看该作者
沙发
是个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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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差火  倒!  发表于 2012-4-12 08: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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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做什么,二是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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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2 08:34:33 |只看该作者
这些本身就是不用缴的。HR还得学一下税法和会计方面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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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2 08:37:31 |只看该作者
如果说这些要缴税,那公务员公款消费缴不缴?
哎,国民之苦,难于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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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ngel  我也想到这个  发表于 2012-4-12 09: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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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网论坛员工关系劳法、培训小斑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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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2 08:38:33 |只看该作者
之前也是这么执行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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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2 08:39:11 |只看该作者
也算是个好消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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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就不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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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这几天新闻也是不断提这个问题,正想看看相关文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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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征收的对象是劳动报酬,而出差的交通、伙食本就是销售或管理费用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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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2 09:24:45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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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一步一步往上爬,
等待阳光静静看着我的脸,
任风吹干,流过的泪和汗,
总有一天我有属于我的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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