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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0000FF]我公司是一家制造性企业,现有员工千余人。2005年10月24日申诉人B因履行劳动合同纠纷将本公司起诉到区仲裁委员会。6 W4 j8 i! i; c& t
申诉人诉称:我是被诉人的一名员工,2004年10月6日,我到被诉人人力资源部找到人事员C,要求按下到保卫科时的约定调换工作岗位,人事员C说要我们队长同意,当我拿着队长签字的岗位调动申请表找到C时,C什么都没说,给了我一张被诉人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申请表,说公司安排我辞职,并要求我在五日内办完手续。我现在对被诉人的做法不服。我认为我写岗位调动申请,被诉人不应该拿终止劳动关系申请表给我填,被诉人有欺骗行为;我原为车工,所签的劳动合同也是车工,当工作岗位发生变动时,我有申请的权力,不应该终止我的劳动关系;我的劳动合同签的3年,如因企业生产经营发生困难,确需裁减人员,应当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提前30天向工会、全体职工或劳动者说明情况,向劳动部门报告后才可以裁员。现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决被诉人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支付我违约金5000元、经济补偿金4000元、经济损失(误工、差旅费)1000元;仲裁费由被诉人承担。4 V& ^4 K1 R4 h; V8 m
被诉人辩称:申诉人于2002年8月27日到我公司从事保安工作。2004年10月6日向公司提出工作变动申请,经公司同意调到生产部从事车工工作,因生产部产量不稳定、计件工资偏低、车间气温高,申诉人于2005年9月19日申请调回保卫课从事保安工作。2005年10月7日,申诉人又申请更换更好的工作岗位,人力资源部未同意其申请,安排其暂回保卫队工作,待有技能更高的岗位后通知申诉人,申诉人不满意人力资源部的安排,遂于2005年10月9日提出辞职,领取了《解除劳动关系申请表》并办理了辞职手续。申诉人解除劳动关系的意见是“因公司机构改革,申请被驳回”,“后被终止劳动关系”诸字是申诉人结算工资时篡改的,其《解除劳动关系申请表》上亦可见涂改痕迹,各级主管签字时均未见到这几个字。我公司解聘劳动者,给劳动者出具的书面依据是《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例如解除D员工的劳动关系证明。我们认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是申诉人的主观自愿,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我公司不存在违约事实,而申诉人违反服务期限的约定已构成违约。我公司不应支付申诉人提出的违约金、经济补偿金和经济损失,仲裁费应由申诉人承担。# J9 L* v) W- P/ B2 j u5 g
仲裁结果还未收到,愿听各位高见。9 Y) O6 a* F) 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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