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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你会计算吗? ———漫谈经济补偿之二 周斌 如何计算经济补偿金?总的来说,经济补偿金=基数×年限。那么,基数和年限该如何确定?
# B# a1 a, J. g) {! U 经济补偿基数:
. |* K- y5 `2 H: g4 v# q! X a 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8 p. l/ m- S2 \7 m# { F
经济补偿的基数,应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确定。这个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月工资按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既然是应得工资,也包括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的个人缴纳部分。
- E3 z/ L, t1 @- b) R( t) B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 E; b4 W! f) ~1 _: |( I 2010年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896元,三倍的数额即11688元;“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即最高不超过140256元。4 S+ e% Z3 c( [* u0 g6 _& b
【案例】10年前,小李进入沪上某进出口贸易公司,每月8000元的收入也算过得去。但几天前,公司突然宣布今年经济形势不好,如不施行裁员,将全体减薪50%左右。小李为此犹豫不决,公司的确有点力不从心,但降薪后自己的房贷如何偿还?如果不同意公司降薪,被裁员怎么办?
/ Z% V0 l. Y2 N1 ? 降薪直接影响到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如果小李不同意减去一半薪酬,经济补偿金基数按每月8000元计,10个月工资即8万元;如同意减去一半薪酬,一年后公司再裁员,经济补偿金基数按每月4000元计,11个月工资即4.4万元,加上这一年的工资4.8万元也才9.2万元,这一年差不多算白干了。所以,在一些企业看来,降低员工薪酬既可降低当月工资,又可降低经济补偿支出,可谓“一箭双雕”。这也是降薪之所以成为“软裁员”最主要手段的原因。, [9 ^: U7 J7 D
劳动者是否同意企业降薪,应根据企业和自身实际情况进行合理选择。如公司确遇困难,用工双方可在协议中明确:公司经济情况好转后,立即恢复原有待遇;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按原工资标准确定经济补偿金等。总之,既防企业“一箭双雕”,又尽量争取“劳资双赢”。
' G2 k& P9 U: {4 {# n, @. g% M 经济补偿年限:8 E" ?( ^$ ^; w" H2 y& Z
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h+ j! M ~' [6 E# i0 k2 O. Z: \7 }
《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0 h, L5 |% S' b5 G( a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U8 i2 z5 D/ j* k
上海在裁审实践中进一步明确:“2008年9月18日之后,不是由劳动者本人提出,而是由用人单位以组织调动、委派等方式安排到另外一个用人单位工作,且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支付解除或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的,属于非劳动者本人原因而由单位安排到新用人单位的情况。如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关联企业之间、集团企业内部调整劳动者具体工作单位等等。2008年9月18日之前产生的类似问题,按当时的规定处理。”8 h5 L4 }. @8 ^) x+ ?
另外,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退伍、转业军人的军龄应当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L8 \' S8 B1 O# D! M1 S: v
【案例】2006年7月1日,小邓到某外资企业总部工作。2010年10月起,该企业在上海设立子公司,向总部抽调一批骨干,小邓被选中到上海子公司工作,重新与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总部未支付经济补偿。
6 _. w1 N* Q4 f( e D! \ 今年5月,子公司裁员,小张也被列入裁员名单。子公司明确他的经济补偿年限从2010年10月起计算。小邓不服,双方产生分歧。' ], ~9 ^: m+ ]+ Z
小邓是由总公司选派到子公司工作,且总公司当时未向其支付经济补偿,所以他此次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年限应从2006年7月1日起计算。他的工作年限将近5年,公司应支付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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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新法执行期的
! y; j: \- y6 G, f+ ?. } 终止合同补偿年限3 [+ X% ^5 `( U1 Y$ e
《劳动合同法》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 _4 x- ~0 ]- z9 ^, l" d7 b
由于《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一般没有经济补偿,所以对跨新法执行期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经济补偿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即2008年1月1日起计算,而不是从用工之日起计算,但劳动合同期未满提前解除则仍从用工之日起计算。
2 `3 A- n3 |7 d2 e 【案例】辛苦干了七八年,一朝被要求离职,老板竟只答应给四个月工资作为补偿。在塘厦金山电池有限公司上班的林女士情急之下喝了半瓶洗洁精以示抗议。% H; `0 R# I( o0 F" h6 E
林女士于2004年3月进入公司财务部工作。次年,林女士的丈夫邓先生入职同属一个老板的银晖电池制品有限公司。“几个月前,老公找到另一份工作想辞职,厂里叫我劝他留下来。”辞职最终未成。但公司找到她说,7月底她的合同到期,要林女士两口子一起离开。 Q0 x' m' F8 ~+ S6 t7 [& `" P: ]
林女士属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而不是提前解除,尽管在厂里干了七八年,但2008年1月1日至今不满四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企业应向林女士支付四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并未低于法定标准。但企业应注重公平、合理用工,加强与员工的沟通,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Q7 }* j- u# v8 ?: E; `
O! S: ?/ C/ L; G; q3 j0 q- M& } 跨新法执行期的 c d+ t" o1 I8 G
经济补偿支付标准( J$ w0 O/ I2 P# b1 g% s. M3 L
尽管《劳动合同法》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终止,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但对于跨新法执行期的劳动合同在解除或终止时,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是否也要“分段计算”并未明确。
& q& z2 R4 A& x' r! ?* k 上海高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劳动合同法》与2008年1月1日之前施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均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且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不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确定。
- C% ?% W8 o* Y4 K! ]0 c2 j 《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且不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的,如医疗期满解除、客观情况变化解除、经济性裁员、企业破产解散等,经济补偿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即此种情形下,经济补偿的基数和年限都不需分段计算。& T2 d2 {+ ]9 [! {9 T8 @
《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但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如协商一致解除,不能胜任解除,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解除,未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情形解除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经济补偿年限按照以前规定计算;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的工作年限在计算经济补偿年限时并入计算。即此种情形下,经济补偿的基数不需分段计算,但年限需分段计算。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2008年1月1日之后的工作年限在计算经济补偿年限时并入计算。4 Y( U! y, k: Y' o$ N
【案例】老陆于1992年9月进某公司。2008月8月,公司与他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他此前十二个月每月平均工资性收入为3000元。
+ Y) ?" ], Z% F' U/ R: B9 a7 j$ W. } 对老陆来说,尽管工资在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以下,但由于是与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所以2008年1月1日前的年限受十二个月封顶限制,但2008年1月1日后的工作年限并入计算,经济补偿金为3000元×12个月+3000元×1个月=3.9万元。
6 L+ X6 @; p! _' j5 [ 《意见》还规定:“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三倍封顶的情形,实施封顶计算经济补偿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工作年限仍按以前规定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
: l ?: k4 L- W0 R/ b/ h, ]) ~ 这实际上规定了当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即此种情形下经济补偿基数和年限都需分段计算。在2008年1月1日之前,经济补偿基数不受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限制;在2008年1月1日之后,经济补偿基数要受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限制。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年限受十二年限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年限从用工之日起计算;在2008年1月1日之后的工作年限在计算经济补偿年限时并入计算。
( Y6 J5 B# w) v" o) C4 m 【案例】1988年1月1日,张某进入单位,现月平均工资性收入为1万元。2008年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9876元。2009年4月30日,单位因裁员与他解除劳动合同,他的经济补偿应当如何计算?: t f( P9 A8 x3 @
张某因裁员解除劳动合同,其工资在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以上,由于不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经济补偿金为1万元×20个月+9876元×1.5个月=21.4814万元。但是,如果他不是因裁员等原因,而是协商一致等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即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经济补偿金为10000元×12个月+9876元×1.5个月=13.4814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