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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的有关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时间每周超出40小时但不足44小时,不作为延长工作时间处理,但是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改正。
显然在这里每周工作时间的上限多了四个小时。如何看待这多出来的四小时呢?
欢迎各位朋友来谈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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