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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操作指南(201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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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1-25 20:57:1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Mark.Yao 于 2012-1-25 21:02 编辑   u0 @- @( F4 x) ]# O9 P
/ w) ^0 l* T' L* I4 b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操作指南(2012版)
3 b" U$ y# B( U7 G- ], q1 O1 M                                      齐精智律师
' V  U' ~- t, j2 a" o5 K8 U    2011年5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ZF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 v' p; m5 J7 w3 n9 ~* x) r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0 z% p8 B- g5 R0 d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T/ W; n. d: C7 Z; F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将上述罪行,规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O, O, h( d- S0 o# @3 V: n# J& h( I3 `
$ E# a5 N- |+ O8 O    本文依据2012年1页14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操作流程及相关问题如下:4 x$ I( d% r/ W  J% q
7 S7 w5 H# Y# G) A9 T" |) U% z1 G! E8 {; J) Q+ }
      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危害后果
2 h. {% Y, `+ _* g- y" [1 g5 z+ b     企业和个人有的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有的通过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致使一些劳动者生活陷入困境。
1 V/ }) e  C9 S: Q     齐精智律师分析:恶意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主体与劳动者之间必须是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下,用人单位恶意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才能适用本罪。用人单位包括了公司和个体工商户、+ H) c! K0 h3 S5 P$ S7 z2 v& h; @% U( i& h$ w! [
但如果劳动者与拖欠报酬的主体之间不是劳动关系,而是雇佣或合同关系,则不能适用本罪。9 {4 a# V* u  t  i4 V
/ y2 p/ R) ]! `6 A     二、追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启动过程4 S6 i1 I, L& j3 o- {! X
* |2 t6 \' C/ P7 N/ N) J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受理拖欠劳动报酬的举报、投诉。经调查,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据确凿的,应当依法及时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行为人逃匿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在行为人住所地、办公地点、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建筑施工项目所在地张贴责令支付的文书,或者采取将责令支付的文书送交其单位管理人员及近亲属等适当方式。
/ Z& i2 ?+ j' Y' Y, _  p     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要求,核实案情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同意后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在规定期限内将案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_! ~6 D# E  G/ d) H
齐精智律师分析:6 a8 Z. e) }0 z" H* t* e+ @* t
+ s& y& U/ P: W9 w. i      1、劳动者是否有权利启动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追诉程序?  
4 }/ H7 [3 t9 w0 J7 ^     本罪在刑法分则属于刑法分则第五章,即"侵害公民财产罪",即“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主要侵害的法益是劳动者的个人财产安全,而非社会管理秩序。而通知仅仅将启动本罪的权力赋予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没有赋予劳动者在符合刑法规定的情况下,自己没有启动刑事责任的权利。* Z0 c3 r- L- y( h; E, N7 b
$ Y0 g, c' D5 g+ E& X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欠薪处罚行政认定与劳动仲裁或法院的司法认定之间的矛盾。) M' r7 U; k2 Q; Z( S$ c( j
1 R$ P1 {. S8 E0 ^( M- P- M     依据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启动追诉本罪的依据就是自己做出的有关用人单位欠薪的行政认定。但用人单位或用工主体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认定后,不服上述决定,后采取行政诉讼或确认不是劳动关系或不欠薪的民事诉讼。民事诉讼不会影效行政行为的效力(送达即生效),行政诉讼原则上也不会影响。但是如果这两类诉讼的结果与行政行为是矛盾的,依据司法具有的最终效力,既然劳动关系或欠薪不能认定,那么所谓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就缺乏事实依据了。- D+ h' z4 z9 Z8 D/ A! ?/ [0 v8 s9 L0 x2 X8 X& C8 P  Q3 p8 l* v: j9 W# E8 j& B
    所以,在实践中如果有用人单位在接到劳动部门的行政决定后,利用行政诉讼或劳动争议诉讼(一审二审发回重审等),极大的延长终审判决的出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能就轻易不会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因为司法机关与自己的认定不同,那肯定就是错案。, N/ x6 p" i, n& e! d- j! z/ F" G$ v( ^$ F% y
    三、公安机关如何受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 X( t/ f6 \+ ?6 K    公安机关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回执上签字。对于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在受理后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9 \8 m7 H+ ^! z6 ^" {
  公安机关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决定不立案的,应当同时退回案卷材料,并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3 f0 O1 U" m- U# n- [  Y4 S9 a# a3 [. x
齐精智律师分析:通知剥夺了劳动者本人启动追诉犯罪的权利,将其赋予给劳动部门而不是劳动者,有可能自己的合法权利成为别人权力寻租的标的。8 B% G! Z7 C+ u) B- Y
: K& g7 @) r5 ?) D6 J3 m    四、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救济途径。. X$ i8 k  f3 P/ Z! l4 Y+ T2 a' F: N1 B
! g) p2 C" f1 m1 A. H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后3日内向作出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提出复议,也可以建议检察机关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p0 n1 }+ @1 N; i- M9 a1 l" d' L0 _  w. I
    齐精智律师分析: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是本罪的受害人,在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时候,很难有动力去行事救济办法。而作为受害人的劳动者没有任何办法。& B" F# x/ }/ f& Y5 Q9 t  x
    综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最严厉的惩罚手段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由于其本身的设计缺陷劳动者不能启动本罪和行政行为与司法诉讼结果的可能矛盾,在实践中本罪的适用范围和程度将会受到极大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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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6 16:33:43 |只看该作者
专业文章,读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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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6 21:29:43 |只看该作者
学习学习。。。可惜劳动者没办法启动,指望相关部门,效力就小多了。。。
从现在开始,每天学习多一点,努力多一点,阳光多一点,行动多一点;从今天开始,每天瞎想少一点,废话少一点,空闲少一点,惰性少一点:朝着既定目标,前进~~~相信自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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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6 21:37:27 |只看该作者
但无论如何,是对拒不支付或恶意拖欠工资的用工者敲响了警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某种程度上来说还是会站在劳动者的角度考虑社会问题的。当然,更期待法律会更加完善,赋予劳动者更多的权利。
本色做人,角色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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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费加罗 于 2012-1-26 22:34 编辑
* e9 t7 `, y1 |' i2 _4 T* X
. p  \' ^4 h5 T- u/ u$ g曾经有过统计,不支付报酬的案例中,70%是ZF部门发生的,而他们也是法官的领导,当然奈何不了他们。# o4 N! ~4 `. ~8 `3 h, c. i% c
这个罪,只是针对民企的。5 B( r- u- Q' {7 |. a( b/ ~+ J"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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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7 09:02:41 |只看该作者
学习需要理由吗?需要吗需要吗?
6 w3 a0 |: w, _) Y8 P$ R不需要。$ z, f0 v; m+ a2 D/ K
所以我来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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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7 09:04:44 |只看该作者
期待更多的ZF部门拿出多点的实绩行动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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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7 13:06:47 |只看该作者
法律落到实处太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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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7 16:43:55 |只看该作者
或者说法律做到公平太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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