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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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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1 19:38: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问:我是本市某合资企业的职工,进该单位工作还不满2年。前不久,我因身体不适去医院检查,结果是患上了大病,需住院治疗。据医生告知,这种慢性病短时间内不易治愈。对此,我很担心,我不知道单位是否会因为我的身体问题而将我辞退。' v0 q5 W* e: I3 _) t! r; n   答:根据本市有关规定,职工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患病而进行必要的治疗,用人单位是不能随意将职工辞退的。这一点请你尽可以放心。, o6 y; z a* B- ]2 n   有关职工患病的医疗期规定也是十分明确的。医疗期是指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休息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借口而解除患病职工的劳动合同。职工的医疗期是按本人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来设置的。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 ]* J' G8 \" i. o+ k  如果你所患疾病使你丧失了劳动能力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但也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那么,依据本市的规定,你可以与单位协商再约定一个医疗期,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上述规定的医疗期加起来不得少于24个月。# X) `9 X6 d6 v" P( B   如果你医疗期满后,没有达到丧劳或者部分丧劳,但又不能正常上班工作,单位可以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不过,单位在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的同时,还需向你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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