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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拟将劳动合同法做出司法解释,其中将对企业运用末位淘汰做法清退员工,员工有权提起经济补偿金请求,法院并予以支持。企业运用绩效考核中的末尾淘汰,旨在强化绩效管理,采取相对标准的比较考核方法,将业绩排名倒数的员工予以清退。这种优胜劣汰的竞争激励机制,对于提高员工业绩水平是有效的,但是,不排除片面提高考核标准,涉及末尾者的业绩水平与同行业中等平均水平相等而遭淘汰,这样就显失公平。但是,如果法院直接将末位淘汰的员工采取经济补偿金方法加以保护,不具体考察员工的实际业绩水平,也有失公平。劳动法已有类似的规定,支持企业依法实施绩效管理,如员工不胜任本职工作,企业可以培训和调整工作岗位,如仍不胜任的,企业有权辞退。这就是HR中间常用的“培训转岗”做法。其中也不排除企业有片面提高岗位考核标准,使部分员工达不到考核标准而被动培训和转岗。所以,如何在员工维权和企业维权之间形成相互制衡关系,还请高院三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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