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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劳动仲裁最长时效的确定
9 s, a8 s' B0 w$ ^& N. ?/ Y' ? 考虑到劳动争议应当是以最快的速度予以解决的争议,故在适用时效中止、中断制度的同时,有必要对提起劳动仲裁的最长时效作出明确规定,以避免发生劳动争议仲裁时间过长,反而不能有效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后果。那么,究竟应该规定劳动仲裁最长时效为几年呢?有学者指出,参照《民法通则》,以十年为最长的保护期限,超过十年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6笔者认为此观点有待商榷。根据我国现行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仲裁程序只是劳动争议诉讼的一个前置程序,劳动者对劳动仲裁不服的仍然可以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若规定最长时效的期间为十年,对于劳动争议的解决而言,此期限过于漫长,不符合劳动仲裁制度及时、快速、高效的要求,也不利于当事人举证支持自己的主张的要求。结合劳动仲裁的特殊性,笔者认为,劳动争议的最长时效确定为一年时间较为适宜,原因如下:
i9 l5 y4 g3 K7 z! z 我国民法通则对于诉讼时效期间有两种规定,即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而特殊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或长于两年。如前所述,劳动争议案件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案件在实践中已被普遍认同,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也是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而时效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促使权利人主动地行使权利,及时结束不确定的财产及人身关系7。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是一种特殊时效(又称为特别时效),这种时效制度仅适用于劳动争议这种特定的法律关系。同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申诉时效时一种短期的时效,目前世界各国对涉及劳动报酬等法律关系都采取了较短的时效制度,其目的是促使权利人尽快主张权利,稳定劳动法律关系。鉴于此种情况,笔者认为,将劳动争议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规定最长劳动仲裁时效为两年,这样既能更好的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使劳动争议因法定事由,在经历了中断、中止的一定的时间都能得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受理;同时,又不至于使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拖延过长的时间,劳动者必须在权利被侵犯的最长两年的时间中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若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法途径的救济,更完整的保护自己的权利。 L+ W# E1 @4 z' {
如前所述,目前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立法很不完善,甚至还存在严重缺陷,亟待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尤其是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更应尽快予以立法完善,以利于更加有效地保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社会的稳定。从现行我国的“一调一裁二审”的劳动争议处理模式,可以充分的体现出劳动仲裁时效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及当前劳动仲裁实践对于劳动者利益保护的不完整性。鉴于此,笔者认为,结合民法条文,完善劳动法的立法规定,从法律层面明确规定劳动仲裁时效可以中止、中断,延长劳动仲裁的期限,建议对有关劳动仲裁时效的规定作如下修改:“当事人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争议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涉及劳动合同的违约、工资、处理提出明确的不同意见并且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在劳动仲裁时效期间内,因不可抗力或提起调解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劳动仲裁时效中止;此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继续进行。劳动仲裁时效因提起劳动仲裁申请、协商、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等而中断,从中断时起,劳动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相信如果法律有了上述明确规定,必将会更有利地保护广大劳动者的权利,更稳定社会秩序,也能继续有效保证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的办案效率和质量,使劳动者能够有效利用各种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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