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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张某系某公司的司机,与公司签有正式劳动用工合同。2004年4月21日,张某驾驶单位的中型面包车去A市火车站接运货物。当日下午,当张某驾驶的车辆行驶至A市某路段时,与一停放在路边的130型卡车相撞,造成张某脑颅内大面积出血死亡,而路边的卡车停放并未违章。事故发生后,张某妻子李某向有关部门申请了工伤保险。但李某认为,其获得工伤赔偿太少,且自己下岗在家无职业,还要抚养不满4岁儿子和年迈多病的公婆,故向公司请求民事损害赔偿。公司认为,张某虽因工伤致亡,但单位已经为其投了工伤保险,且张某的家属已经获得工伤保险金,所以不在负担民事赔偿责任。因协商未果,张某妻子李某便提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没能支持李某的请求。最终,李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承担12万元的赔偿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工伤保险补偿与用人单位民事赔偿责任发生竞合时应如何适用法律,具体表现为,工伤保险补偿能否替代单位的民事赔偿。[EDIT]用户“半支烟”于2005-2-22 16:57:28编辑过此帖。[/EDI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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