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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JokerSeraph 于 2012-11-13 16:18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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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9 }5 K- M* y" D1.这位人事经理是否可以“我司自2006年自2008年未给其办理社保,自2008年至2011年底未给其足额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依据是什么?+ u' o0 O- Y M! T9 ]8 N- P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并不是劳动者没有书面要求缴纳或者有书面要求不缴纳就可以不缴的;5 q: Q+ q# B$ O4 U/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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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这位人事经理是否可以既提出了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又提出要我司补缴未足额缴纳的社保费用?依据是什么?
: Q0 g: D, B, ]; ]9 i0 y《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补缴社保与经济补偿金是两回事,并不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就可以免于补缴社保的;+ n: Z+ U% D, w1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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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司固然有错,工作上有疏漏,但是遇到这样的恶意行为,是否有一些办法先应对呢?
) n- x# ]7 e; y* s/ T人力资源经理的工作职责应该是遵照国家法律、法规为员工办理相应保险,现在人力资源经理自己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前提是有明确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缴纳社保的规定且其知晓),严重失职、徇私舞弊,企业应该反诉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就目前法律判决而言,最终结果不好预测,因为法庭一般会并案处理,也只能起到拖延的作用,而很多法庭不管劳动者是恶意还是善意,都会依照法律规定判定企业赔偿,所以今后还是需要做好制度规范,不能放任某个岗位的权力得不到监督。) |7 Q/ V2 E4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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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说到追诉期的问题,提醒我了,各地对于追诉期的规定不一样,如果案件发生所在地规定是从其知晓或应当知晓计算其追诉期,那么可以找当时他办理社保的单据,作为他知晓或应当知晓的证据,并以此来计算追诉期说明其已过追诉期时效,但如果当地规定自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之后计算追诉期的话,企业就很被动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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