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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借关联公司侵权应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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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0 11:48:4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 v$ \( \1 G% S% m' `       用人单位通过安排员工在不同的关联企业工作,或者将员工的劳动关系与实际用工分割在两家甚至更多的关联企业中,以此来混淆劳动关系、逃避责任,这是非常容易的。职工可通过以下案例来识别:: M) w5 H9 `; i9 ~0 `6 H

. }5 M2 {6 h* S' J6 k5 Q3 |    案例一:“张冠李戴”。职工李晓在恒信纸制品公司工作,发生工伤后,老板与其签订的赔偿协议书上盖的却是鼎盛创意广告公司的章,几经周折,律师才查明广告公司的法人是老板的妻子,而且该公司已经被吊销,李晓的工伤维权可谓举步维艰。* g9 g* Q4 z& P/ r" A+ n6 @

- X% D2 T5 k- Y5 [& I, A    劳动者明明是在甲公司工作,签订的协议或合同上盖的却是乙公司的印章,一些公司采取这种手段,使员工的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通常情况下,老板要求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赔偿协议,都是让员工签字后再收回盖章,很多情况下只有保存在单位的一份合同或协议,这种情况下,员工根本不清楚自己到底是与谁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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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 R- A7 c7 a- V% \& n1 M& \5 s    案例二:利用关联公司之间的人员调动混淆劳动关系。蓝天公司的职工代清伟被安排到浪度公司工作,两公司是同一个法定代表人。在浪度公司无故辞退代清伟后,律师经调查发现,蓝天公司为其购买了社保,支付了工资,而浪度公司只与其签订了合同。且代清伟在浪度公司工作期间还签订过一份《合伙协议》。这种混乱的关系使代清伟很难维权。7 o6 E4 H% @6 _* y4 G# a1 ?  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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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三:通过关联公司之间的“承包经营”,阻断劳动关系。职工崔高隆认为自己从1993年至2010年都在商城大酒店工作。但仲裁期间,商城大酒店却拿出了承包合同,声称在此期间酒店曾先后承包给四家单位,崔高隆应当是承包公司的员工,与酒店无关。经律师查明,商城大酒店与后三家承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都是同一人。相对于前两种方式,关联公司通过“承包”来改变劳动关系更具隐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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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四:一套人马、几套牌子。职工宋文信的老板名下注册了两家公司,两个公司是同一个法定代表人、同一办公地点,同样的业务和办公人员。宋文信受伤后确认劳动关系时,他自己也不确定属于哪个公司的员工。只要他申请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对方就以乙公司做挡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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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 [  v, h/ ?0 O2 p, V: K# a    虽然这种情况下,费一些周折后还是能确定一个用人单位,但显然要拖延更长的时间,如果劳动者恰巧处于仲裁时效或者申请工伤认定的临界点,拖延时间很可能就造成难以维权的后果。, J( m- {: K& K) R) \/ Z0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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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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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公司应对劳动者承担连带责任' V: a- Y5 v% ]' u# W  r- r

+ f( G1 V. i$ Z, C+ _( }    律师认为,如果劳动者是被原单位安排到新单位工作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律师认为,这一规定可以解决劳动者因工作年限“缩水”而导致经济补偿减少的情况。但是,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如何接续、是否能够要求与原单位(或新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却并没有解决。劳动者被原单位安排到新单位工作的,新单位就应当为其上保险;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被原单位安排到新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如果工作满10年,就有权要求新单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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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O. v0 B: ?+ Z" h    在裁决方面,律师建议,如果劳动者自始至终只在一家单位工作,却被要求与其他关联公司签订合同,这种情况下,裁判机构应当根据劳动者给谁提供劳动、谁给劳动者支付工资等实质要件来判断劳动关系的归属,即使签订有劳动合同,也应当认定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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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几家关联公司中难以确定劳动关系的,不利后果应当由几家公司共同承担。因为劳动关系不清晰,是由于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造成的,因此可以由最后一家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全部工作年限承担责任,或者由几家关联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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